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武漢“洗衣合同”國慶將啟用 刪除洗壞不賠條款

 

CCTV.com  2009年09月29日 03:5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長江日報  

>>>海量新聞,請點擊"新聞頻道"

  幹洗店“概不負責”條款被剔除

  洗染行業規範性合同10月1日啟用

  本報訊(記者王志新 通訊員劉婕 羅仙莉)昨日,市工商局與武漢洗染行業協會推出《武漢市洗染服務憑證(協議)》示範文本,幹洗店“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被剔除。

  據了解,全市洗染業有大小門店5000多家,每年發生消費糾紛5萬餘起。今年3月,市工商局委託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分局與漢網聯手,廣泛徵集民意,經過10余次修改後推出示範文本,並於10月1日起啟用。

  新舊合同規定有五大“變臉”之處:

  【變化一】

  新規定:顧客發現洗衣單遺失後及時告知洗衣店,告知前被冒領所造成的損失由顧客承擔,告知後被冒領所造成的損失由店方承擔。

  舊規定:由於取衣卡或洗衣單遺失而發生的冒領,洗衣店概不負責。

  【變化二】

  新規定:店方工作人員對顧客送洗的衣物予以檢查,並告知顧客在洗滌過程中因自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損壞或曾經水洗而引起的起泡、變形等不良洗染效果後,請顧客核對簽字認可,告知不清楚、不完整而引發的責任由店方負責。

  舊規定:洗滌過程中,因衣物原有質量問題引起的損壞,或曾經水洗而引起的起泡、變形等,洗衣店並不負責任。

  【變化三】

  新規定:顧客在送衣時,將衣物上的裝飾品及兜內物品取出。

  舊規定:送洗時將衣物上的裝飾品及兜內物品取出,否則造成的損壞或丟失,洗衣店概不負責。

  【變化四】

  新規定:店方將洗好的衣物免費保存30天,顧客超過約定期限7天后仍未取件的,每件衣物每天收取一定的保管費,但最高不超過保值金額的50%。

  舊規定:洗好的衣物,店方保存30天,超期造成的損失,洗衣店概不負責。

  【變化五】

  新規定:因店方原因而引起衣物損壞丟失,店方根據保值金額給予一定賠償,沒有保值的,根據顧客提供的購物票據,按一定比例的折舊率予以賠償。不能提供票據的,參照當前市場價格,按照一定折舊率予以賠償。

  舊規定:因洗衣店操作不當引起衣物的損壞、丟失,洗衣店根據情況,以洗衣費10倍以下的價格賠償。

  相關鏈結: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