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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擬規定醉駕司機同車乘客應受罰

 

CCTV.com  2009年10月11日 10:4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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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後醉酒駕車也許將適用刑法,乘客乘坐醉酒司機駕駛的機動車或將受到處罰。公安部近日給全國交管部門下發《關於修改酒後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擬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範圍,並首次提出“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

  醉駕將納刑法調整範圍

  徵求意見稿中,對醉酒駕駛和酒後駕駛的處罰力度都有所加重,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並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三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

  徵求意見稿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飲酒後駕駛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為“其他惡劣情形”,降低起刑點,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機醉酒駕駛乘客擔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有所改變,對飲酒後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拘留處罰條款,同時提高財産罰和資格罰力度,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增加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延長再次申請的時限和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的內容。引人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首次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規定對酒後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

  認定酒駕最低標準降低

  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適當降低了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此外,將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挂鉤;明確嫌疑車輛攔查、酒精檢測儀使用、血樣提取、血樣檢測以及設立檢測機構、約束醉酒駕駛人等內容均在徵求意見稿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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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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