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億元賠償案昨天(18日)下午在北京二中院進行首輪調解談話。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起訴東方航空公司、飛機製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龐巴迪宇航公司及發動機製造商通用電氣四家單位,要求賠償他們經濟及精神損害人民幣1.23億元,並在全國性報紙、電視臺和網站等媒體上向家屬道歉,在事故發生地為死難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紀念碑等。
由於我國民航局規定空難賠償的限額是“40萬元”,這起官司也被視為挑戰民航“鐵規”的一起訴訟。
4年“拉鋸戰”官司: 32名遇難者家屬索賠1.23億
2004年11月21日8時20分,東航雲南分公司MU5210航班從包頭飛往上海,執行飛行任務的這架龐巴迪支線噴氣式客機,起飛不到一分鐘,便墜入機場附近的南海公園,機上47名乘客和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事故還造成一名地面公園工作人員和一名遊客不幸遇難。空難發生後,東方航空公司向每位遇難乘客賠償21.1萬元人民幣(航意險賠償另計)。大部分遇難者家屬對於賠償數額提出異議。
32名遇難者家屬委託律師郝俊波開始了一場“拉鋸戰”官司。從2005年10月開始,他們先後在美國、中國多家法院提起訴訟,但均未被受理。
8月11日,該案出現轉機,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死一人賠償40萬: 民航局空難賠償限額被指太低
記者諮詢民航局了解到,在2004年包頭空難時,根據我國當時的民航有關條例,每名國內遇難者的賠償限額僅為7萬元。
2006年2月28日,民航局修改賠償限額的規定,將每名遇難乘客的賠償限額從7萬元大幅提高到40萬元。
40萬元的賠償限額顯然被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指認為太低。據了解,這起官司在美國提起訴訟時,被告方東方航空公司、龐巴迪公司、通用電氣曾與家屬和代理律師協商,願意共同賠償1175萬美元(約合人民幣8990萬元),平均每名提起訴訟的遇難者家屬能夠獲得250萬元人民幣。但隨後東方航空以公司代理律師“越權”為由,拒絕承認這份調解協議。
民航局解釋説,空難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
法律界人士表示,這起判罰將是今後空難賠償的“參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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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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