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充滿懸疑的官司:原告起訴被告越界開採礦産,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經法院委託測量後,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驟增569倍達到2851萬元;在省、市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被告公司的名稱都是錯的;而此後省高院為糾錯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中,又再次出現錯誤。屢屢出錯、錯上加錯,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此案最終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並調走了卷宗進行審查。
索賠額5萬變2851萬
2005年7月9日,雲南省華坪縣大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越界開採為由,將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至華坪縣法院,索賠5萬元。法院委託相關機構對焱光公司是否越界及越界開採量進行鑒定,結果産生後,大華公司于2005年底把訴訟請求變更為2851萬餘元。此案於是上移麗江市中院審理,並於2006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焱光公司停止侵害,賠償大華公司1662萬餘元。案件經雲南省高院二審後,2007年底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回應 正常
5萬元的訴訟請求為何會增加569倍?雲南省高院此案的辦案法官解釋説:原告因不清楚越界開採程度才申請鑒定開採量,清楚開採量後變更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很正常的。
鑒定機構無司法資質
從《鑒定委託書》中可以看出,法院委託的是攀鋼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測量隊,記者在《測量技術報告》中看到,最終出具報告的卻是攀鋼設計院礦山分院測量隊。委託的機構與實際鑒定的機構不一致引起了焱光公司的質疑。焱光公司還認為,該鑒定的性質是司法鑒定,而即使是攀鋼設計院,也只有測繪資格而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焱光公司總經理劉鵬説:“現在已經有專業機構具備這些資質,如雲南省煤礦司法鑒定中心,為什麼不委託他們來鑒定?”
法官回應勝任
雲南省高院此案的辦案法官表示,目前國內對礦山開採量的測量鑒定還沒有一個資質要求,這是測量技術的問題,只要具備測量技術的資質和資格就可以勝任。
判決書寫錯被告名稱
在麗江市中院和雲南省高院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被告的名稱均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而麗江市華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則認為:工商依法登記的公司名稱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從未登記過,對此名稱不予認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李業順認為,從企業性質看,焱光公司的實質是股份合作制,與所謂“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完全不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名稱”,判決書上的被告既然是子虛烏有,自然也就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劉鵬認為,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起訴狀、庭審筆錄都認定被告是“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這顯然是主體錯誤而非簡單的筆誤。由於對鑒定報告、判決書被告名稱等多處存疑,焱光公司提出了再審申請。
法官回應筆誤
“這其實是個筆誤。”審理此案的法官坦言,存在審查不嚴的問題,是有責任的。但他們認為該案不存在審錯了主體的問題,因為原告告的就是焱光公司,而且焱光公司也應訴了,直到二審判決也未提出過這個問題。名稱錯誤並不影響此案的實質。
高院糾錯裁定出錯
此案最終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並調走了卷宗進行審查。
然而,就在卷宗被調走之後,蹊蹺的事情再次發生:為補正判決書上的筆誤,雲南省高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這樣表述:“本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對華坪大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一案作出的(2007)雲高民一終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
仔細看這份百字左右裁定書,人們發現其中又有錯誤:在第一次提到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時,裁定書的表述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顯然漏掉了“公司”兩個字;另外,裁定書連案由都漏掉了。
拿著這份裁定書,焱光公司總經理劉鵬哭笑不得:“很難想像這樣的低級錯誤,一個省級法院一犯再犯。看上去只是漏了兩個字,但我覺得這是法院的工作態度不認真,這種態度下做出的判決,怎麼能讓人信服?”同時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經調卷,省高院就沒有此案的卷宗了,又憑什麼判斷有“筆誤”?
法官回應 慎重
辦案法官説,雲南省高院很重視此案,進行了多次法庭調查,還在審判委員會上幾次研究,判決是慎重的。麗江中院執行局在執行時遇到焱光公司抗辯,於是向省高院提出了被告公司名稱錯誤的問題,由此才産生了這份裁定書。 據新華調查
相關鏈結:
責編:程瑩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