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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新規:未成年人不得參與網遊虛擬貨幣交易

 

CCTV.com  2009年06月27日 10: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日前,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禁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以從經濟角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網絡遊戲。

    除限制未成年人參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外,《通知》還首次明確規定,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不屬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以防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産生衝擊;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出售方用戶須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從而有利於打擊“盜號”等現象。  近年來,我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服務出現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2008年年底,文化部聯合商務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加強了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管理。(記者王晶晶)

  附: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絡遊戲的迅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絡遊戲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範網絡遊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適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絡遊戲服務,表現為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結合“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號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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