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6月21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地跨瀋陽、大連的億元騙貸炒期貨團夥終審宣判,該團夥主犯王秀琦犯貸款詐騙罪、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80萬元。
王秀琦今年54歲,係大連北田物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于2007年4月被依法逮捕。與他合謀騙貸的同夥吳世君、王東生分別是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平糧食儲運庫的主任和會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4月間,被告人王秀琦在其操控的大連北田物産有限公司不具備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夥同被告人吳世君、王東生偽造了存糧保管賬、玉米置換協議、糧食倉單等虛假資料,先後於2005年8月、2006年3月、2007年1月,從招商銀行大連高新園區支行貸款人民幣1.25億元,用於炒期貨。除歸還1億元外,餘下的2500萬元至案發未能歸還。其中290萬元王秀琦用於償還個人借款和揮霍,其餘虧損。
此外,2006年3月至6月,王秀琦夥同鄒衛東(另案處理)以炒期貨為名,向一位朋友借款1390萬元。王秀琦將其中的19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去年12月8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王秀琦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吳世君、王東生則犯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
據悉,招商銀行大連高新園區支行公司銀行部原經理戴某因玩忽職守,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併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後,王秀琦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秀琦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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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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