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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17: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髮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審宣判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專利權在其他權利要求的基礎上被維持有效,權利人請求以該其他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述宣告無效事由發生在一審宣判後、二審宣判前,權利人主張以一審未主張的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該新主張的權利要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權利人另行起訴;對於權利人已經主張的權利要求,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但該未作裁判的權利要求不影響侵權定性的除外。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説明書及附圖等所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不同的,以該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符合專利的發明目的,不應當包括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説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説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以該特別界定作為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運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第四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權利人主張專利權保護範圍包括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等同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前款所稱等同的技術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徵。

  第五條 權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説明書及附圖描述的該技術特徵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第六條 對於僅在説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主動或者應審查員的要求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放棄的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不應當省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徵,或者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與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産品上的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産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但産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沒有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條 本解釋第九條所稱相同類別産品,是指用途相同的産品;相近類別産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産品。

  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以及簡要説明記載的産品名稱、用途,並考慮産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認定産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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