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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見: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00: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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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 3月4日 “三鹿集團”破産首次拍賣會:三元以總價61650萬元成功競拍 3月4日,拍賣師主持“三鹿集團”破産首次拍賣會。當天上午,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鹿集團”)破産首次拍賣會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舉行。最終,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競拍體以6165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競拍成功。 新華社發(丁立新 攝)

  新華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發展和蔓延,阻礙我國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經營面臨困難,特別是部分企業主未經依法清算即棄企逃債,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出臺意見正是為了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挽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産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産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産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産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立企業法人規範退出市場的良性運行機制,努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注重做好當事人的釋明和協調工作,合理適用破産重整和和解程序。人民法院適用強制批准裁量權挽救危困企業時,要保證反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或者出資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獲得在破産清算中本可獲得的清償。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職工利益。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産程序的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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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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