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據中國財政部消息,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便於社會各界了解和支持這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負責人稱,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問:對於“小金庫”曾經開展過專項治理,而且監督部門一直比較重視“小金庫”的查處,這次為什麼還要在全國範圍開展治理工作?
答:改革開放以來,全國曾先後開展了兩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較大成效。隨著財政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等改革的不斷深化,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重大舉措的實施,以及財政監管和審計監督等日常監督管理的加強,“小金庫”問題得到了進一步治理。但是,因為有關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關制度還在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法制觀念淡薄、管理不夠到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産的流失,而且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扭曲了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甚至誘發和滋生腐敗現象,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因此,要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實現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認識。要把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與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更好地結合起來,大力發揚艱苦奮鬥精神,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把有限的資金與資源用在最關鍵的地方,積極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小金庫”治理是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其根本目的在於實現標本兼治。要通過這次專項治理工作,全面研究分析現行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漏洞,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財務、會計和資金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在此基礎上,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注重日常監督管理,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
問:什麼是“小金庫”,具體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此次治理工作對“小金庫”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
具體來講,“小金庫”主要有七種表現形式: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問: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對象有哪些,是如何考慮的?
答: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2009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擁有的行政權力、國有資源、財政資金比較集中,是廣大人民群眾、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監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産生“小金庫”問題。因此,這些部門和單位要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積累經驗。
問:在“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上採取了哪些措施,遵循什麼原則?
答:“小金庫”治理工作難度很大,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作保證。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此次專項治理工作遵循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原則,並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中央成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有關部門參加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範圍內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也相應成立由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並設立日常工作機構。
“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同各部門、各成員單位及下級黨委、政府的溝通和聯絡,及時研究明確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信息溝通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配合有力、資源共享、運轉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
問: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共分為幾個階段,各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為了界定時限、明確任務、區別政策、落實責任,務求在一段時間內集中進行專項治理,取得階段性成效,將專項治理工作分為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整改落實四個階段。
動員部署階段從中央部署起至2009年5月底。主要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抓緊建立健全“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
自查自糾階段在2009年6月底之前結束。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範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認真組織自查,及時糾正問題,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
重點檢查階段從2009年7月初到10月底。對舉報線索比較具體、社會反映比較集中、自查走過場以及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較多的部門、單位,在“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組織下,由有關職能部門對其進行重點檢查。
整改落實階段到2009年11月底結束。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同時強化源頭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是“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核心環節。自查面必須達到100%,而重點檢查面不低於納入自查範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單位檢查面不低於20%。這樣規定,一方面是要充分發揮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落實責任制。另一方面就是要突出重點,抓住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
問: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在政策規定上有哪些突出特點?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此次 “小金庫”專項治理在政策規定上有三個突出的特點,即鼓勵自查自糾,嚴懲頂風違紀,鼓勵舉報。此次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是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是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是對中央部署後頂風違紀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是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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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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