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鵬)昨天,財政部公佈《“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根據辦法,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不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視同放棄獎勵。
通知規定,對於舉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或者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或者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查處“小金庫”無關的;或者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的,均不予獎勵。
相關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不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視同放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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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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