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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嫖宿幼女案為何提級審?遵義檢方答記者問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09: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相關新聞: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改由遵義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本報曾多次報道)已有最新進展。5月17日,遵義市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涉嫌強迫賣淫罪,以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涉嫌嫖宿幼女罪向遵義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記者從遵義市檢察院了解到,此案原由習水縣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等8人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別向習水縣法院提起公訴。4月8日,習水縣法院對此案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案件證據和事實發生變化,習水縣檢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

  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習水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袁榮會強迫幼女賣淫,已涉嫌強迫賣淫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法院管轄,故將全案報送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遵義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本案的證據和事實,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等7人的行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於馮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的犯罪行為在證據和事實上有關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馮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與袁榮會強迫賣淫犯罪並案起訴。

  遵義市檢察院負責人答記者問

  記者:為什麼遵義市檢察院要改變習水縣檢察院對袁榮會的原定容留、介紹賣淫的罪名而以強迫賣淫罪起訴?

  負責人: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袁榮會強迫被害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賣淫,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特點,應以強迫賣淫罪對其準確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為什麼要以嫖宿幼女罪對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提起公訴?

  負責人: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等7人主觀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係幼女,客觀上實施了嫖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7名被告人的行為應涉嫌嫖宿幼女罪。

  記者:有網友稱政法機關因輿論壓力退回補充偵查、提級審理?

  負責人:法院開庭審理後,檢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如果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新的變化,可以撤回起訴補充偵查。

  習水縣檢察院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的做法,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辦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的要求。

  記者:為什麼要並案審理?

  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查明袁榮會的犯罪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其犯罪行為與馮支洋等7名被告人的行為在證據和事實上有關聯,因此,應當將袁榮會強迫賣淫犯罪,馮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並案處理。(記者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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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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