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拋開案件的判定不説。不少人由梁麗案件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如何激勵人們向善的問題。
梁麗有罪與否、是什麼罪不好説,但她肯定是有錯,至少有違拾金不昧的精神,即使是面對撿到的一箱自認為不值錢的假首飾,也不該帶回家據為己有。但話説回來,拾金不昧是道德層面的高要求,讓每個人都做到不現實。
工人日報的文章就説:促進人們更多向善的行為,法律應該有所做為。它提出:如果《物權法》中規定的“拾物有償”能夠在生活中廣泛實踐,如果明確拾物者及時上交拾得物可能獲得補償的話,她可能就不會滯留這些物品了。
關於拾物有償的問題,日本法律明文規定,接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予物品價值一定比例的酬金,德國民法典則規定,在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馬克時,撿物者有權獲得報酬。
而在我國,《物權法》也規定了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對其中的“必要費用”,因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似乎難以落地,意味著把這個皮球推給了道德,我們提倡拾金不昧,但現實中往往是拾物者除了承擔義務一無所獲。
所以“拾物有償”條款還有待完善,以便更加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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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