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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刪除娛樂場所“鋼管舞禁令” 稱無法律支持

 

CCTV.com  2009年05月11日 05: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鋼管舞禁令”被撤

  《東莞市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徵求意見稿中“鋼管舞禁令”與“營業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被修改

  本報訊(記者潘彧)5月8日,《東莞市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管理辦法》正式出臺(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實施。

  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不同,《管理辦法》刪去了爭議頗大的“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規定,而之前認定的“歌舞娛樂場所單獨設立的,營業面積不得少於1000平方米;三星級以上酒店(含三星級)配套設立的,其設立的營業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也被改成了“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市區不得少於300平方米)。”

  徵求意見稿兩內容被改

  記者發現,正式出臺的該辦法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有了一些出入。

  “在徵求意見稿中,我們把歌舞娛樂場所的最小營業面積定為1000平方米,是希望能夠借此提高娛樂場所的準入門檻。”東莞市文廣新局相關負責人透露,在全市徵求意見的時候,許多鎮街和群眾都認為標準太高,因此才在《管理辦法》中將營業面積的下限與國家規定的“鎮區不得少於200平方米,市區不得少於300平方米”接軌。

  而徵求意見稿裏備受矚目的“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這一禁令也被撤銷,該負責人解釋,是因為該規定“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

  包廂內不得設置房中房

  在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條件方面,除了基本的單位名稱、經營範圍及消防衛生外,《實施細則》中還對包廂(間)的大小和裝修做出了具體細緻的規定。規定包括每個包廂(間)營業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包廂(間)內不得設置隔斷,應設置可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積不得少於0.25平方米,門窗後不得懸挂遮蓋物等。

  同時,包廂(間)的門不得設有內鎖裝置,包廂(間)內不得設置可調燈光,房內至少有一盞不低於25瓦由總臺控制的長明燈;包廂(間)內的房中房也被明令禁止。

  文保單位“歌舞廳禁入”

  在《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六個禁止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地點。根據規定,居民樓(含商住兩用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立,居民住宅區、醫院、機關周圍不得設立,中小學校周圍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不得設立,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不得設立。

  據悉,該《管理辦法》的有效期至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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