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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規範貪官自首立功量刑認定 防"貪官輕判"

 

CCTV.com  2009年03月20日 05: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3月20日報道為進一步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佈《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最高院有關負責人説:“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範。”

  據了解,《意見》規定的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都是辦理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

  “對這些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範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於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於寬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關鍵詞1 立功認定

  貪官家屬不得“代勞”立功

  《意見》規範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關鍵詞2 坦白從寬

  貪官“坦白”可有條件輕判

  《意見》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此外,《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關鍵詞3 退贓追贓

  “退贓”“追贓”量刑不同

  《意見》區分了“退贓”和“追贓”,規定了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意見。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意見》明確了三點:一是贓款贓物追繳對於貪污和受賄在量刑意義上應當有所不同;二是“退贓”與“追贓”的量刑意義應當適當區分;三是立案後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損失後果的認定。

  《意見》規定,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關鍵詞4 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職務犯罪案件中,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實踐中對於單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單位投案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意見。《意見》對此予以專門規定。

  《意見》規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本版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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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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