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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佈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等量刑意見

 

CCTV.com  2009年03月19日 19: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九日電 為進一步嚴格和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一《意見》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經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四個方面的量刑情節的成立條件、認定程序及處理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充分體現了對職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鋻於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意見》還對單位自首的認定條件作出了規定,並指出: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

  《意見》明確了三種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的具體情形,分別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意見》還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予以了限制,規定四種來源不得認定為立功,即: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鋻於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對於部分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和順利起訴、審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對於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意見》區分情況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從寬處理意見。

  此外,《意見》區分贓款贓物追繳的具體情形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見;對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中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具體意見。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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