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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時評:礦難,別跑了“和尚”又跑“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09日 09:32 來源:

    新華網長沙12月9日電(記者侯嚴峰)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湖南省耒陽市、漣源市接連發生兩起礦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引起強烈社會反響。然而,兩起礦難有一個相同的結果,就是依靠壟斷國有礦産資源賺了個盆滿缽滿的黑心礦主逃逸,給搶救、善後以至責任追究留下一堆難題。

    11月8日,耒陽市新坡煤礦發生瓦斯爆炸,造成13名礦工死亡、失蹤的重大事故後,由於礦長和負責安全的副礦長在事故發生後潛逃,致使被困的井下人數一連幾天難以確認。煤礦法人代表雖被刑事拘留,但他“平時不到礦井,不問生産”,對井下情況一無所知,由此脫了許多干系。

    12月3日,湖南省漣源市觀音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礦主及相關管理人員逃逸,要不是鎮政府接到了舉報電話,別説搶救受困礦工,就連什麼時候能獲悉礦難消息都難説。礦主等人逃逸,不僅貽誤了搶救時機,而且對礦難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及賠償等造成了許多困難。

    類似的事情在不少地方已經屢見不鮮。一些礦難發生後,人們常見的情況是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迅速批示”,相關部門“全力搶救,積極善後”,而善後工作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卻常常被忽略,那就是遲遲不見依法追究責任,甚至最後不了了之。對此,已經有人提出,安全生産事故不能“一賠了之”。這個問題的確值得重視。

    重搶救、賠償,輕責任追究,從近年來大量發生的“官煤”勾結案中不難看出原因。由於一些貪官與黑心礦主結成了利益同盟,礦難發生後一旦認真追究責任,就可能“拔出蘿蔔帶起泥”。黑心礦主、礦長們逃之夭夭,貪官們正好能松一口氣,再在搶救、賠償上多花些工夫、多報些情況,便可能轉移公眾的注意力以至逃避責任追究,何樂而不為?

    隨著各方面加強對安全生産事故的查處力度,事故直接責任人逃逸可能成為一種常見現象。如何在做好搶救工人生命和撫恤賠償等工作的同時,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成為安全生産事故查處工作需要正視的一個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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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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