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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新華網10月27日)
這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體現在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等等。
但是,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對應的是,在刑法上,仍然具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這一罪名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産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一罪名,本來是防範一些人開設“皮包公司”實施欺詐和詐騙等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但在實踐中,卻很可能走樣變形。
有數據顯示,90%以上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實,許多公司是在註冊之時借用他人資金,等到公司註冊完畢之後再將資金撤出,市場上還專門出現一些幫他人籌集註冊資本的公司。對於這些情形,許多工商登記部門和公安機關是心知肚明,一般“不告不理”,讓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實際處於休眠狀態。但是,一些地方偵查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查處所謂涉嫌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罪時,當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的事實不足時,他們馬上就查涉案公司或企業是否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而這一罪名十個查八個準。許多人創辦公司、企業之時,根本就沒有足額註冊資本,如此,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就成了他們的“原罪”,也成為“選擇性執法”的最好理由。
其實,就算是規定了必須有相應的註冊資本,仍然無法遏制有意實施詐騙。事實上,也根本不需要註冊資本進行事先防範,因為實施詐騙等行為,本身就有相應的罪名如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來懲處。從市場來看,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註冊資金,提高了創業的門檻,限制了年經人創業,並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繁榮。
實踐證明,取消註冊資本的限制,將極大促進人們創業的熱情。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例如美國,除了金融企業等特殊行業外,都沒有要求註冊資本的最低額。而我們國家,在一些地方早也進行了試點,例如,青島市今年制定相關改革方案,放寬企業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範圍,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企業設立的首期出資零首付並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截至今年9月,青島市各類市場主體達到54.9萬戶,同比增長4.3%;新登記個體工商戶35.1萬戶,同比增長10.4%。而在廣東,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大。佛山市順德區將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與實繳備案相分離,允許“零首期”成立公司;深圳改革現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今年1~9月,全省新登記各類市場主體80.50萬戶,其中新登記各類企業24.76萬戶,同比分別增長21.90%和30.57%。可見,對註冊資本放寬要求,迸發的市場活力是極為可觀的。
因此,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順應改革的要求,適時修改法律,取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讓高懸于市場主體上的“原罪”消失。同時,對於目前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件,司法機關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盡可能減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