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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7日退貨有“尺度” 無故退貨自己擔運費

發佈時間: 2013年04月26日 1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東北網-新晚報

  東北網4月25日訊 近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修正案》提出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網購商品之日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價款。對此,市工商局網監分局副局長劉景坤進行了解讀,他表示消費者網購後若無故退貨應承擔運費,而包括大宗商品、水産和食品等不應該在七天退貨範圍內,工商部門今後調解網購糾紛有望變成“執法”。

  無故退貨應承擔運費

  劉景坤表示,2012年,哈市工商部門共受理網購消費投訴208起,其中退貨退款難投訴超過40起,今年前三個月網購投訴為57起,退貨退款類投訴達11起,退款退貨難一直是網絡消費投訴的熱點。

  《修正案》規定“網購商品七天可退貨”將為解決消費者退貨難提供法律依據,給盲目網購的消費者“反悔”的機會,但是不代表消費者可以隨意退貨而不承擔責任,如果不是經營者或産品本身質量問題,消費者選擇退貨應該承擔運費。

  部分特殊商品不適用

  劉景坤説,《修正案》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這就説明並不是所有網購商品都可以七天內退貨,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家電類商品、大宗商品、不動産、海鮮水産和食品等都不在“七天退貨”範圍內。

  “這裡的特殊商品一般指金額特別大的商品和容易過期變質的食品,這種非‘一刀切’的規定也是對商家的一種保護,商品因為性質不同,不能全部適用七天任意退貨。”

  “調解”有望變“執法”

  劉景坤介紹,現行《消法》是1993年制定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原《消法》已經無法解決現有消費市場的問題,比如對新興的非現場購物就沒有具體規定,而《修正案》新增對網購的規定,有利於工商部門執法,更好地幫消費者維權。

  《修正案》明確了消費者退貨退款的自由,為工商部門解決網購退貨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商家如果不及時退貨退款,工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強制執法,並對商家追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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