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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敏:債券代持不應被“妖魔化” 無需完全禁絕

發佈時間: 2013年04月19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華網

  債券代持交易本身並無不符合現行法規之處,目前法規也沒有對債券代持的明確規定。從其發端和發展來看,代持都是一項市場自發形成的交易方式,這樣的操作不應被“妖魔化”,也不必一概禁絕。

  中信證券、萬家基金固定收益部門負責人被調查成為最近兩天最受市場關注的焦點。債券市場上的投資者人心惶惶,債券“代持”——這種在業內廣泛被採用的交易模式,現在成為了暴風眼。

  所謂債券“代持”,是指投資機構以現券方式賣出債券後,跟交易對手私下簽訂協議,在將來某一時點以接近當初成本價重新買回該筆債券。代持往往可以循環多次,使得債券微小的獲利空間放大,相當於在表外加大杠桿的過程。

  在債券交易中,回購是很常見的一種操作,而代持的情形與回購接近,但這樣的回購過程中債券的所有權産生了轉移。代持、養券,都是債券投資經理雙方私下商定債券回購的時間和價格。

  債券經理雙方商定交易、收益和收益分配不透明的債券代持操作,一般通過銀行間債市的丙類賬戶交易,確實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比如隱蔽的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也可能讓一些機構在特定的時間點,如年末、季末等時間點上掩藏持倉虧損等。

  但另一方面,這種方式確實滿足了市場需求,並不能説是一種落後或者不合理的交易方式。

  以債券基金為例,如果債券基金使用質押式回購,其杠桿比例只能做到1.4倍。而代持的操作所有權有轉移,其操作並不呈現在表內,也可以更靈活地實現更高的杠桿。

  此外在需要短時調節流動性的場合,債券代持也有廣泛的運用空間。

  有意見認為,這樣的代持應該被禁止,納入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體系,杜絕不規範的行為。

  但實際上,在集中結算體系之下亦有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的方式,對於一些機構來説,在集中結算體系中尋找交易對手的效率、保證金或者其它要求太多,至少現在看來,一對一的交易方式比集中交易的方式更受到市場青睞。

  事實上,債券代持交易本身並無不符合現行法規之處,目前法規也沒有對債券代持的明確規定。目前僅有的是監管層對商業銀行從事此類業務的警示和禁止。

  因此從其發端和發展來看,代持都是一項市場自發形成的交易方式,談不上其本身是否不合規、不合法。

  債券市場的創新往往是從市場一線出現的,這是金融市場創新的一般途徑,發端于監管之外。這樣的操作不必被“妖魔化”,適當的監管,比如要求披露部分交易信息等,足夠避免一些暗箱操作即可。即使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並不必對其完全禁絕,而是應該深思金融監管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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