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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也就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恰巧是設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0週年。走到而立之年的3·15,更有梳理和總結的必要。
一個很顯見的事實是,對於中國人來説,30年前的消費內容與今天的消費內容大為不同,比如那時候沒有網絡消費——而據央視“3·15”晚會總導演尹文透露,網絡消費、食品安全、房屋仲介等領域是消費者關注的焦點。消費觀也不同,如果説30年前,人們只要求吃飽穿暖,那麼今天人們希望消費更安全,生活更有品質。
設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説到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無權利,或無完整的消費權利,以及沒有足夠的維權機制,一切都是虛妄之談。眾所週知,早在1962年3月15日,就有人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在這之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了另外四項權利:“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這八大權利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也是消費者維權的原點。
應該看到,今天的中國,物質逐漸豐裕,人們的生活開始優渥,早已不為填飽肚子發愁,也就是説已經實現了“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意識的增強,不少消費者已經掌握了消費基本知識,對安全消費、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以及期待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訴求更強烈。還應該提及的是,法律在健全,監管在加強,一個最具説服力的例子就是,國家已經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由九龍治水轉向一龍治水。如此種種,都值得欣慰。
但是,就目前而言,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時還處於三大困境。其一,消費時常常未被告知基本事實。近日,深圳曝出居民樓房樓板開裂、墻體裂縫等問題,根源就是建設時使用大量海砂。海砂中超標的氯離子將嚴重腐蝕鋼筋,甚至造成倒塌。試想,連建房都敢如此造假,消費者的知情權何以保障?
其二,無法真正做到選擇自由。一般來説,市場開放,競爭充分,消費者具有絕對的選擇自由,比如到飯店吃飯,想到哪家就到哪家;但有的領域並沒有充分競爭,有些巨頭還伸手干涉消費者正在享受的自由權利,對消費者來説何其悲催與無奈?!
其三,普遍存在享受不到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消費者的維權方式多了,監管部門也多了,但並不等於維權渠道通暢。“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較為常見,消費者付出的維權成本太高,高到得不償失,以至於不少消費者明明權利受損了,也有勝訴的把握,但不得不放棄維權。維權有難度,勝訴太耗時耗心耗財力,消費者就享受不到公正。
而立之年的“3·15”,消費者權利在路上。從維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做起,這是監管部門的責任。消費者的權利得到了健全的保障,使商家、廠家和壟斷巨頭不敢傷害消費者權利,才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