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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汽車三包細則,消費者才是“最弱者”,廠家別推脫商家別亂修。
消費者郭先生到一家4S店維修車輛的剎車系統,4S店的維修技師先換了前分泵又換了後分泵,然後又換了ABS泵,可是車輛故障還沒解決,最後換了一個僅價值幾十元的剎車油管,才把問題解決。郭先生表示,修車耽誤時間不説,還花費了3000多元。後來,郭先生通過一位朋友介紹的技術專家了解到,自己的車輛其實就是剎車油管出現了問題,本來幾十元就可以快速解決的問題,由於4S店維修水平或者管理不善的問題,導致所謂的“故障判斷失誤”,4S店不但沒有責任,還賺取了更多的維修費用,消費者則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
如果汽車三包法實施後,消費者就可以“揚眉吐氣”了!根據汽車三包法,如果郭先生的車購買開票時間在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出現了制動系統失效,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換車或者退車。如果郭先生的車在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內,制動系統故障屬於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且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故障仍未排除,郭先生仍然可以得到退換車的待遇。這其中,經銷商由於判斷失誤導致維修次數超過了兩次,並不能“情有可原”,一些不良的經銷商更不能鑽空子,亂換一氣後“折磨”消費者並且多賺黑心錢!
汽車三包法自2004年開始就有了初稿,並且不斷修改,終於將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三包法中“主要零件”、“易損件”等核心要素的解釋,國家標準委員會于去年12月31日發佈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及三包憑證》(徵求意見稿),針對汽車三包法以及主要零件的徵求意見稿,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組織了國內主流經銷商集團提出了多項意見。同時記者也採訪了諸多消費者、業內專家,意見和建議有的是可取的,有的則欠考慮,但這些意見和建議都是善意的,最終是為了汽車行業更加規範,消費者、廠家、商家都得到自己應得的保障。
綜合多方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採訪了業內汽車技術專家後,在探尋汽車三包細則的過程中,記者發現了汽車三包中的一些“不等式”,這些“不等式”可能有別於我們之前的“想當然”,對於這些“不等式”的答疑解惑,可以讓我們更好地認知汽車三包法,更好的期待汽車行業和市場的規範、進步。
三包法首先應當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的,消費者是“最弱者”,對於汽車知識的匱乏,之前一些不良的車企和經銷商會鑽空子,讓消費者“有苦説不出”。未來,汽車消費者總算有了一個強大保障!當然,汽車三包法也是對廠家和商家的一種保障,消費者的過激維權不再會被支持!當然,我們再也不想看到“牛拉車”“砸車”“堵門”等消費者的宣泄,避免這些現象需要廠家、商家更加負責任,也需要在汽車三包法的保障下,事情得到法律嚴謹的解決。
汽車三包法核心條款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核心條款有以下幾條。
三包期限:
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包換發動機和變速器條件:
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獲得備用車的條件: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包退、包換車的幾種條件: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産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診斷失誤不等於不能換車
不等式之1
疑問:汽車三包法的補充文件《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及三包憑證(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總成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總成和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有廠家和經銷商提出異議,可能也會發生同一總成件發生兩次兩個不同零件修理。建議修改為:同一總成件同一故障,累計2次不同零件修理或車身的同一位置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不同位置主要部件不可累加)。另外還希望顧客必鬚根據維修店意見給足時間診斷,且診斷次數不能計為維修次數。
解答:汽車技術專家、北京祥龍博瑞(集團)總工程師魏俊強表示,這種問題就看站在誰的角度去説了,如果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説,廠家和經銷商的異議沒有道理。汽車的發動機和變速器涉及車輛的核心安全問題,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已經夠讓消費者沮喪了,“不同位置部件不可累加”等説法毫無道理!
之前文中郭先生的遭遇也説明了經銷商不能通過多次嘗試更換零件,讓消費者承擔時間和換件的費用。
短評:“給足時間診斷”是要多少時間呢?“診斷次數不能累計”是要診斷多少次、換件多少次呢?消費者是弱者,不能再當被廠商忽悠的“冤大頭”。對於廠家和經銷商來説,未來發動機和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還未修好,就應該給消費者退換車。另外,經銷商還應加強診斷流程、維修工藝等技術水平。沒有“三包法”時,不良經銷商給消費者亂換件、亂收費難以得逞了。
召回處理不等於三包 召回車輛不能再索賠
不等式之2
疑問:如果發動機在三包期內維修一次後,問題沒有解決,正好廠家發出了召回通知,並解決了發動機的故障,還能否參照“三包法”呢?
解答:汽車廠家針對成批車輛的同一故障或者隱患進行召回,實施電腦升級、更換總成等解決問題的辦法,消費者就不能再參照“三包法”退換了。
短評:對於成批車輛的質量問題或者隱患,廠家需要儘早召回,不要讓消費者維修兩次導致退換貨,這種辦法對消費者負責,也能讓自己減少退換車帶來的損失。如果遲遲不召回,那就只能等著把舊車拉回自己的工廠了!
故障不等於是汽車質量問題
不等式之3
疑問:是不是車輛有了故障就一定是汽車質量問題呢?
解答:汽車故障還可能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或者因為極端使用環境等原因造成。相反,有了汽車質量問題也不一定馬上會出現故障。比如剎車油管安裝位置有問題,一直會有磨損,往往是幾年以後才出現剎車油管磨損斷裂,甚至需要5-8年才出現問題。
短評:廠家在推出新車之前,需要進行盡可能多的試驗,防止汽車質量隱患給消費者生命財産造成的傷害。
小零件禍害不等於不能更換總成
不等式之4
疑問:有經銷商提出,消費者可以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所涉及的配件範圍廣,幾乎包涵所有配件,車子是由一個個主要零件組成,如果是主要零件裏面的墊片或者螺絲損壞,如何判斷主次零件責任?
解答:魏俊強表示,在發動機、變速器等主要零部件總成中,其實沒有“小零件”之分,小零件也可以造成大的安全事故。比如價值幾十元的油管崩裂導致漏油,很可能車毀人亡。不能用大小、價值來衡量汽車零件的功能高低。
短評:汽車三包認定主要零部件的範圍,並且給出了廠商兩次的維修機會,如果兩次修不好,換發動機等總成沒商量,發動機和變速器換了兩次還不行,退換車還有什麼好説的呢?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得著多少急、耽誤多少工夫啊!
電子元器件不等於主要零部件
不等式之5
疑問:分佈于各主要系統部件的電子元器件是不是主要零部件呢?比如接收信號傳感器、中央處理器、執行信號傳感器、機電工作器、地址總線(CAN總線)等,它們是汽車正常運轉動作的基礎核心元器件,在當今高度機電一體化汽車整體中,只要在汽車任何狀態使用時,任何部分的集成及獨立工作都無法缺少電器電路工作;而新車的運轉故障率最多最頻繁是電器電路中的電子元器件故障,如何三包?
解答:魏俊強表示,主要零部件是有條件的,如果寬泛的説座椅也是主要零部件,但是三包法中的主要零部件是有條件限制的。如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轉向系統、制動系統,事關安全、環保的系統。
比如汽車的線束導致汽車發動機故障,並不能認定線束就是主要零部件,應該認定線束為發動機管理系統,最終還是發動機出現了故障。線束並不能分離出來,而是屬於發動機等核心零部件。但是燈光等電子器件是獨立的非主要零部件,屬於附屬電器範疇。
短評:汽車總成是指由若干零件、部件、組合件或附件組合裝配而成,並具有獨立功能的汽車組成部分。汽車主要總成包括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等,這些總成是最關乎安全和環保的部分。
豪華車退車付費不等於佔便宜
不等式之6
疑問:如果沒有同型號的車更換給消費者,客戶選擇退車及支付合理使用補償費用,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例如:按照一台40萬元的車計算,如消費者開了2000km退貨,n取最高值0.8%計算,根據公式(車價400000元*2000/1000)*0.8%,計算得出只需合理補償費用:6400元,是否對於實際情況中的高端品牌車而言,補償費用相對過低,應該對中高低端最好有個劃分,或者按照價位劃分。
解答:按照這個公式,消費者需要支付的補償相當於租車費用。
短評:車都出現了質量問題了,消費者沒有要賠償就不錯了!還要承擔使用補償,汽車廠家就偷著樂吧!
能夠修復不等於不退換車
不等式之7
疑問:“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這一規定和部分廠家索賠要求差距太大。現在部分廠家索賠規定,能夠修復或更換零部件就能排除故障的,原則上不應更換或退貨總成件。
解答:汽車三包法實施後,汽車廠家“原則上不應更換或退貨總成件”將成為“明日黃花”。
短評:實際上一些汽車廠家往往讓經銷商應付消費者,多次維修也不願意換總成件,可是這個過程中消費者多麼焦急、無助!換了的發動機、變速器”等總成,三包法中也沒有規定必須銷毀,廠家拿回去後自己維修處理好後,接著再用也可以啊,其實也是佔便宜了!
易損件保修期不等於長時間
不等式之8
疑問:易損件是視使用情況磨損的産品,不能強制規定時限和公里數,三包憑證上如果連易損件都需要明示包修條款,那整車幾萬個零件均需明示。
解答:三包法中規定,“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産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質量保證期可以是一天、兩天等,這是由汽車企業規定的時間。
短評:這是由汽車企業自由發揮的空間了,不妨也作為營銷的一部分。讓消費者多得實惠最重要。
三包不等於質量保障
不等式之9
疑問:有了三包是不是就可以保障車輛沒有質量問題呢?
解答:汽車三包法約束並能提高廠家和經銷商的産品質量、服務水平等,當然不能避免汽車的質量問題。三包法是一個法律依據,在出現質量問題時,讓大家有法可依。
短評:汽車三包法其實也約束了消費者的維權方式,極端的當眾砸車、堵4S店大門等不再被鼓勵,甚至可能會觸犯其它法律。
個別車質量問題不等於批量問題
不等式之10
疑問:是不是有的新車出現了質量問題,同樣的新車也會有問題呢?
解答:個別車質量問題不一定是成批的問題。有些汽車企業的零配件質量是過關的,但是卻可能因為管理或者工藝流程不到位,在裝配環節出問題導致車輛的質量問題。
短評:汽車廠家特別是發展時間相對短的自主品牌需要打起更多精神,不要在零配件質量過關後,卻因為裝配的問題而導致消費者的退換車。
三包法則不等於越細越好
不等式之11
疑問:汽車三包法及其附件中,感覺並沒有太細的規定,比如主要零部件的數量有限等。
解答:汽車三包法實際上“宜粗不宜細”。一個汽車有3000多個零件總成,如果大大小小的都算上的話,那麼得3萬多個零件。汽車三包法中,如果把3萬多個零部件的質量標準都寫上的話,實際上有些囉唆了。
短評:魏俊強表示,汽車三包法的起草單位未來會組織汽車專業對一些三包條款進行更多解釋,這些解釋也許會比汽車三包法現在的內容要多很多,未來這些解釋也將是法律糾紛中的判定依據。
經銷商負責不等於廠家沒責任
不等式之12
疑問:一些經銷商表示,銷售者只是中間經營者,並不是生産商,無法承擔産品退換貨的責任與風險。
解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誰銷售誰負責是合理的。如果汽車出現了質量問題,很難想象讓消費者直接去長春、武漢等汽車廠家所在地修車、退換車。
短評:經銷商需要跟廠家簽署單獨的協議,經銷商自然不具備退換發動機等總成甚至整車的能力。如果有的廠家犧牲經銷商利益,那麼這樣的品牌恐怕也會“失道者寡助”。
消費者不等於沒受到法律約束
不等式之13
疑問:消費者如果不正常保養、改裝車輛等造成車輛故障,是不是還能享受三包的保護呢?
解答:在汽車三包法的免賠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如果將車輛用於營運、私自改裝、不按照使用説明書不當操作等情況下,不享受汽車三包的保障。
短評:喜歡改裝車輛的消費者恐怕得小心了,為了圖一時便宜而不願去正規維修站保養維修的消費者恐怕也得注意了。比如消費者的車輛用於拉貨並經常超載,出現了底盤的質量問題,經銷商可以通過專業機構對彈簧等零部件的檢測,認定消費者的車輛經常超載,而免於三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