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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怎計息,銀行説了算?

發佈時間: 2013年02月12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羊城晚報

  “降息了,房貸為何升了”追蹤

  明明降息了,1月房貸還款為何不降反升?以實際還款天數(31天)計息是不是“多收了一天利息”?各家銀行是否應當統一計息方式?針對羊城晚報連日來的獨家報道,人民銀行廣州分行5日發來回復稱,1月房貸以“31天”計息是商業行為。但這種説法引起爭議。

  人民銀行

  計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目前人民銀行僅對個人住房貸款計、結息方式和還款方式進行原則性規定”,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表示,“具體計、結息條款需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屬於借貸雙方之間的商業行為。”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稱,上述説法參照的主要是兩份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住房信貸政策和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5]6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

  有銀行按照實際還款天數31天計息,客觀上導致客戶在國家降息後,1月份房貸還款不降反升,這種情況是否合理?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昨日回應,“對此不做定性判斷”。

  業內專家

  不降反升是合不合理問題

  “銀行以31天計息,雖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存在違法;但客觀上導致房貸還款在降息後不降反升,這實質上是合不合理的問題,”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李國勇律師分析。

  對於“商業行為”這種説法,中央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田勇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對2013年1月份這樣新舊利率合併計算的“特殊月份”,監管部門應當出臺細則規定,統一計息方式,“不能把這個決定權放任給銀行”。他進言,相關的政策規定應當更加“準確、透明”。

  寧波銀行

  以“30天”計更符合客戶體驗

  既然是“商業行為”,為什麼有的銀行願意主動鬆動,要將計息基數從“31天”升級為“30天”?

  “以31天的實際還款天數計息,因為收多一天的利息,客戶肯定會有疑問:為什麼降息了,我的還款還多了?”寧波銀行相關負責人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稱,“雖然有規則在裏面,但從客戶體驗角度看,它是不能理解的”。

  “既然客戶提出了這個問題,我們願意主動改正。我們絕不會為一點蠅頭小利去傷害客戶的感受,更不會刻意多收一天的利息。”該人士指出。

  強調“客戶體驗”的還有廣發銀行。該行在發給記者的回復中強調,“會持續關注提升客戶體驗,不斷優化服務流程與品質”,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對於類似2013年1月份這樣的特殊時期會不會將計息週期從“31天”調整為“30天”,廣發銀行仍未正面回應。(記者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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