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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就公佈以人民幣計價的海關統計數據答記者問
2月8日,海關總署公佈2013年1月我國進出口統計數據,其中增加了以人民幣計價的進出口總值、出口總值、進口總值以及貿易差額的數據。就此,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綜合統計司司長鄭躍聲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我們注意到在海關總署今天公佈的進出口統計數據中,較以往增加了以人民幣計價的幾個數據。請問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答:以本幣計價發佈官方統計數據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以往我署每年在《中國海關統計年鑒》中也發佈以人民幣計價年度累計的進出口總值、出口總值、進口總值以及貿易差額的數據。為進一步方便廣大用戶使用海關統計資料,我署自公佈2013年月度統計數據起,將增加公佈以人民幣計價的進出口總值、出口總值、進口總值以及貿易差額(出口總值-進口總值)等四個總量統計指標。同時,為保證數據的歷史延續性和國際可比性,仍將繼續保留以美元值計價的海關統計數據。今後隨著海關統計系統的不斷完善,我署將逐步擴大公佈以人民幣計價的海關統計數據範圍,更好地為社會各界提供服務。
問:那麼以人民幣計價的數據是怎麼統計出來的呢?
答:海關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數據均來自於企業在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時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其中就包括了進出口貨物成交的幣種和價格。海關發佈的貨物貿易進出口統計數據,由海關總署統計部門通過海關的報關單計算機處理系統,按照超級匯總的方法,也就是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直接從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放行結關的環節,逐票提取列入海關統計範圍的進出口報關單中的相關數據,分別匯總形成以人民幣和美元計價的統計數據。
問:如果企業進出口成交的幣種不是人民幣或者美元,海關在進行統計時是如何進行折算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署令第153號)第十七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分別按照美元和人民幣統計。進出口貨物如果是以美元計價成交和向海關申報的,在統計時美元的統計值不需要折算,只折算統計人民幣值即可;如果以人民幣計價成交和向海關申報的,則只折算統計美元值即可。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以其他外幣計價和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月公佈的各種外幣對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關徵稅使用的中國銀行折算價,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幣值進行統計。其中,各種外幣對美元折算率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統計用各種外幣對美元折算率表》(每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公佈);海關徵稅適用的匯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署令第124號),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該時點如逢法定節假日,則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佈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
比如,以歐元計價成交的進口貨物,統計美元值的計算要採用歐元對美元的折算率,統計人民幣值的計算則採用歐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問:用戶在使用人民幣計價的海關統計數據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嗎?
答:考慮到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目前以美元計價成交和以美元向海關申報的報關記錄佔8成以上,以美元值統計匯總的結果受匯率因素的影響最小,相對來説更加客觀地反映了我國與外部經濟的聯絡規模,並且國際可比性更好。為保持海關統計數據的歷史可比性,目前暫不公佈以人民幣計價的增速,僅公佈美元計價的增速,可以表述為“扣除匯率波動因素後的增長速度”。提請數據使用者在使用海關統計數據時需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