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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了限酒令、塑化劑危機之後,白酒業正在經歷著寒冬,茅臺等高端酒終端銷售價格一降再降。
“經銷商必須力挺茅臺價格,一定要挺住,誰低就取締誰,毫不含糊!”在茅臺集團去年12月18日全國經銷商大會上,茅臺董事長袁仁國言辭強硬。時隔不過20天,茅臺就開出了首張罰單,本月5日,茅臺在內部客戶系統下發通報文件,對降價的經銷商分別做出暫停執行合同、扣減20%保證金、黃牌警告的處罰。
對於茅臺此番“鐵腕保價”,有觀點認為,“這屬於廠家正常營銷手段,價格是産品的生命線,沒有市場秩序談何品牌。”但同時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于情合理”,但“于法不通”,茅臺此舉已觸碰壟斷紅線。
昨天,茅臺集團在其官方網站發表聲明稱,決定取消以前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的營銷政策,立即進行徹底整改。
■ 業界觀點
“廠家干預價格不是壟斷”
李志起(北京志起未來營銷諮詢集團董事長):
我認為茅臺的這種行為不能叫壟斷,是企業正常的價格管理行為。不僅僅是酒企,在我國糧油、日化、家電等其他行業,這種現象也是普遍存在。
任何廠家,最害怕的都是價格體系的失控。所以廠家對出廠價和零售價,都有一個比較強硬的要求。只不過有的企業給經銷商一個浮動的區間,如上下浮動10%至15%是企業默認的,有的就直接規定只能按照企業要求的零售價格出售。但這僅僅是管理鬆緊程度的差別,如果價格波動太大,哪個廠家都會進行干預的。
過去茅臺一直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經銷商和廠家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廠家有這種支配能力。
以前茅臺漲價時,茅臺廠也發過禁止隨便漲價的通知,但態度遠不如現在強硬,因為漲價廠家和經銷商都是受益者,而降價損失的卻是廠家的利益。
“茅臺保價手段太過激烈”
張先生(國內一知名酒企市場部負責人):
現在整個白酒行業已經進入到一個相對困難的時期,行業裏的企業大多是採取措施禁止經銷商竄貨的行為,此外我們企業也在扶植和支持有能力的經銷商。
我認為茅臺的這種行為不算是壟斷,是企業保價的一種手段,只是這種手段過於激烈,招來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反感,特別是用廠家自身的強勢地位來壓制相對弱勢的經銷商。在酒企裏,很少有像茅臺那樣用強制命令的形式保價。
不過茅臺的這種做法,我們作為同行並不認同,其實企業保價方式有很多種,如增加新品,還可以加強促銷,不管是自銷還是代理商的模式,加強市場運作能力的提升,讓産品賣出去而不是放在庫房,把量跑起來最關鍵。
■ 律師説法
“茅臺保價涉嫌壟斷”
張興寬(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儘管有人認為茅臺的這種鐵腕保價“于情合理”,但是卻是“于法不通”的。
茅臺酒廠限制茅臺經銷商降價銷售茅臺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茅臺酒廠的行為就是違反了該條第2款中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
同時茅臺酒作為國內的著名白酒,在白酒領域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支配地位。如果廠家以不合理的高價銷售商品,可能還會違反《反壟斷法》第17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規定。
如果茅臺酒廠有上述違法行為,可能要面臨著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處罰。
“關鍵在於合同約定”
肖金泉(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關於壟斷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有比較清晰的界定的。如果茅臺的這種行為是依照與經銷商的合同來執行,那就不涉及反壟斷法。我認為,此事爭議關鍵點在於茅臺廠和經銷商有關價格的合同。
■ 經銷商説
“經銷商是兩頭受氣”
陳先生(北京某高端酒經銷商):
現在我們是兩頭受氣,一方面是貨銷路不好,賣不出去,一方面廠家進價居高不下,沒有一點兒靈活性。
茅臺強制不讓降價這種辦法是治標不治本,廠家這是把壓力轉嫁給我們。
我認為廠家應該多想想怎樣去刺激需求、怎麼去幫助我們經銷商消化庫存、怎樣去開發更多的渠道。這些工作不去做,僅僅對我們經銷商進行簡單的價格管制,這個到最後是管不住的。
現在我的庫存和去年同期相比已經翻了一番。今年佔我公司銷售總量一半的團購渠道,銷量已經比去年降一半了。
我們跟著企業做,前幾年賺到錢了,現在行情不好,但還在承受範圍之內,也可以先忍一忍的,可以先“同甘共苦”。同時我們期待春節這最後的時機(銷售旺季),來個衝刺,迎接最後一個小高潮的出現。如果到了春節情況還沒有改觀,那可能就會出現經銷商反水、甩貨的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