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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等巨頭或遭新指控 2006年後也有違法嫌疑

發佈時間: 2013年01月07日 06: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廣播網

  因合謀操縱液晶面板價格,韓國的三星、LG,中國台灣的奇美、友達等6家大型面板生産商,日前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

  “處罰並不意味著結束。”昨日(1月6日),全程參與該案調查取證的國家發改委調查組成員黃偉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次處罰的是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産商在2001~2006年期間的價格違法行為,但2006年之後,這6家企業也存在高度一致的價格行為,已請求相關執法機關動態監管這一行為。

  記者還獲得一份從2006年到2010年奇美、友達、LG(當時銷售面板的主體名為LGD)、三星等面板企業向國內某彩電企業32寸面板的報價走勢圖,該圖顯示,他們的報價仍有很高的趨同性,漲跌幅度也高度一致。

  最大罰單依據何在?

  從2006年12月國家發改委第一次接到關於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産商壟斷液晶面板價格的舉報材料,到2012年底正式開出罰單,此案耗時6年。

  2010年,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受國內主要彩電企業所指定舉報人的委託,就2001年至2006年期間,以三星、LG、奇美電子、友達光電、瀚宇彩晶、中華映管為首的國際面板巨頭在全球範圍內實施的液晶面板價格壟斷行為,代表國內主要彩電企業,向我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反壟斷調查及其他可能的法律行動。

  該所律師黃偉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所有6名律師組成團隊介入了調查,其中,他和另外兩名律師作為國家發改委調查組成員,協助有關執法部門完成了調查取證、法律論證、數據對比、經濟分析、固定證據、案件審理等工作。

  為確認價格壟斷行為對國內彩電企業的損害,天元的律師們起草了調查問題清單及提取資料清單,與舉報人共同走訪了國內各主要彩電企業,發現面板企業確實存在報價水平、價格漲跌幅度長期保持一致,彩電企業毫無議價權、盈利空間被嚴重擠壓等問題。

  在此基礎上,天元的律師們重新整理組織了一份詳盡的舉報材料,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國家發改委。自此,該案進入了快車道。

  由於保密的要求,黃偉不願透露委託方是哪些國內彩電企業。

  此案開出的3.53億元罰款額,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出的迄今最大一筆罰單,不過仍低於美國和歐盟。

  對此,黃偉的解釋是,首先,國家發改委已明確表示法律適用不同,美國、歐盟及韓國依據的是反壟斷法,處罰數額是所在國總銷售額的固定比率並根據案件情形追加相應加權值,即以總銷售額為基數,而我國《價格法》的處罰是以企業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其次,本案的處罰期間是2001年至2006年,我國液晶電視在2004年才開始試投産,2006年才開始大批量生産,因此面板銷量比同期在歐美的銷量要少,以此為基數計算的罰款數額自然較小。

  或面臨新的處罰

  可見,此次國家發改委的處罰決定針對的是相關企業在2001~2006年期間的價格違法行為。但黃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舉報人請求調查的是從2001年至今相關液晶面板巨頭存在的價格壟斷行為。

  黃偉表示,在大量調查及數據對比後發現,在2006年以後,相關液晶面板企業同樣出現了每個月的報價時間及報價模式接近、價格水平接近、價格變動幅度趨同、議價空間狹小等高度一致的價格行為。

  “對於如此高度一致的價格行為是否為價格協同行為,我們目前沒有直接證據,但我們會持續關注這一價格行為,也已請求相關執法機關動態監管。”黃偉説。

  記者昨日從相關律師處獲得的一份材料顯示,2006年~2010年,奇美、友達、LG(當時銷售面板的主體名為LGD)、三星等面板企業向國內某彩電企業的32寸面板報價,仍具有很高的趨同性。

  具體來説,據被調研企業反映,在每月底報價時,尤其是面板供應較為緊張時,三星、LG、奇美、友達等企業通常是其中一家率先報價後,其他幾家立刻跟進,前後時間差短則兩三天,長則不超一週。

  “以2010年為例,LG等廠家基本都跟著三星走。一般各家降價的情況不是很一致,漲價基本上很一致。漲跌方面,韓係廠商比較激進,尤其是在市場景氣發生反轉時。”一家彩電企業在調研記錄上這樣説道。

  此外,幾家國際面板巨頭的供貨價格水平也相近。無論是月底報價,還是因市場行情變換而進行的調價,他們供給我國彩電企業的同類産品的價格變動基本一致。

  而在議價空間上,正式採購之前雖然還有一次議價環節,但實際上議價空間很小。除非市場行情發生巨變,否則面板價格只會在報價的基礎上微調,國內彩電企業基本上沒有議價空間可言,經常只能被動接受。

  根據目前的數據分析,部分液晶面板企業某一尺寸的面板在中國市場佔據支配地位,還有的液晶面板企業既生産面板,又生産電視。黃偉指出,如何防止相關企業濫用支配地位,防止出現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防止出現任意違約、拒絕供貨、拒絕提供最新産品等行為,都需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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