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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達林
信用卡到期沒還全款,差1元也要按全額計息,持卡人稍一疏忽,“天價罰息”便隨之而來。近日,央視報道的“透支11萬5年後要還44萬”的新聞,再度讓公眾將質疑的目光投向銀行行規。
其實,信用卡全額罰息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其公平性早已被消費者詬病多年,銀行業則一直拿國際慣例作擋箭牌。2009年6月,北京市西城法院對首例消費者訴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判決,消費者敗訴的結果引起輿論關注。近來社會更加關注銀行壟斷積弊,央視炮轟無疑更易激起消費者的不滿。
從市場交易法則來看,既然消費者選擇使用信用卡消費,享受到先消費後還款的便利,也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基於這樣的公平性考慮,國際上的確有全額罰息的慣例,主要是針對未按約定履行完還款義務的一種懲罰性計息。因為信用卡透支是銀行對持卡人基於信用進行的一種風險借貸,持卡人負有及時了解透支情況並按時還款的義務,如果還款不及時或不完全,銀行便要承擔損失。基於持卡人對信用的違背,銀行把部分風險彌補費用和不信任懲罰疊加起來,對透支的全部費用進行罰息。
這樣的國際慣例原本情有可原,但置於中國國情背景下則大可推敲。因為國外銀行全額罰息的公平性是建立在發達健全的信用體系基礎上,消費者與銀行服務主體之間處在透明、公平的制度環境中。我國雖然引進了信用卡制度,可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信用體系,作為服務者的銀行處在壟斷地位,作為消費者的民眾也未培育出負責任的信用觀念,二者之間沒有可靠的信用制度作支撐。此時由銀行單方面實施全額罰息,相對公平性與合理性便不足。
在銀行此類“霸王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消費者並沒有多大的話語權,銀行也普遍未能盡到相應的提醒和告知義務,這便涉嫌侵犯消費者權利。因此,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顯然更為合理。前兩年工商銀行曾率先取消了“全額罰息”,但並未引起連鎖反應。北京市消協今年8月還向國家有關部委建議取消全額罰息。在這種合力倒逼機制下,是時候立足國情,好好反思銀行收費行規的實質公平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