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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調查:“四宗罪”圍困“脫帽”魯北化工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16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網絡電視臺

 


  舊賬滿身 股民維權此起披伏

  近年來,魯北化工在資本市場上,還是一個"被點名"大戶。

  上月15日,中國證監會對外公告稱,經查魯北化工存在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重大關聯交易未予及時披露。2007年至2008年,魯北化工與大股東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魯北集團)發生鉅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其中魯北化工累計向魯北集團劃轉資金22億余元,魯北集團累計歸還資金19億余元,扣除期初餘額,截至2008年底,魯北集團佔用魯北化工資金餘額2.76億元。對於上述往來款項,魯北化工既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07年中報及2008年中報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資産停産事項信息披露虛假。2006年5月,魯北化工以其擁有的重油裂解資産與魯北集團擁有的合成氨資産進行置換。合成氨資産自置換進入魯北化工後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魯北化工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合成氨資産停産事項,2006年及2007年年度報告也存在虛假披露。

  三是未及時披露熱電廠發電機組關停事項。2008年10月,魯北集團決定關停魯北化工熱電廠5台9.8萬千瓦發電機組,魯北化工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09年4月發佈年報時才披露發電機組關停事項。

  四是短期借款餘款未如實披露。魯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報告、中報和年度報告中短期借款期末餘額未如實披露,分別比實際少披露1.05億元、1.05億元和3500萬元。

  證監會認定魯北化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業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幾日前,知名股民維權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也向記者證實,部分遭受魯北化工虛假陳述損害的股民欲聯手向魯北化工進行索賠。他作為代理律師正在徵集受損股民訴訟委託,相信不久就會有較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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