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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積極支持民企上市和再融資

發佈時間: 2012年06月01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中國證監會昨天透露,正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以及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創業板再融資規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

  《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到,此次修訂IPO管理辦法有望降低發行上市的盈利門檻,並從制度上淡化行政機關的價值判斷、強化信息披露。而創業板再融資規則也很有可能引入小額快速再融資的政策,將一部分審批權下放到交易所,提高再融資的市場化程度,以更好地適應企業的融資需求和市場實際。

  今年4月底,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新一階段發行改革的指導思想,其中提出的淡化盈利能力判斷、放鬆管制和強化信息披露等也是證監會當前各項市場化改革的中心原則。

  上市門檻有望降低

  目前實行的IPO管理辦法制定於2006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已經取得重大成果,市場即將啟動全流通後的新股發行。這部IPO管理辦法對《證券法》有關首發上市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具體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的上述原則事實上非常寬泛,在財務方面僅要求“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作為證監會的部門規章,IPO管理辦法事實上在此基礎上從嚴把關,大大提高了企業發行上市的門檻。

  首要的一點,擬IPO的企業必須存續3年以上,並且持續盈利,三年累計盈利要超過3000萬元。在此基礎之上,IPO管理辦法還加上了現金流和營業收入“二選一”的要求。即三年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三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這些要求都帶有鮮明的時代背景。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市場在“新老劃斷”的基礎上恢復了融資功能,監管層振作精神,希望通過制定相對較為嚴格的上市準入門檻,一掃過去把關不嚴造成大量公司帶病上市的積弊。

  然而,時間已經證明,持續盈利能力很難由行政部門主觀判斷,過嚴的門檻,反而造成了大量粉飾業績的案例和尋租空間。

  目前,證監會發行部和創業板部已經把審核重點從持續盈利能力和募投項目可行性,向披露信息真實完整和齊備性傾斜。但是,由於IPO管理辦法尚未修訂,持續盈利能力等仍然是發審委必須關注的問題。

  “修訂後的IPO管理辦法不可能突破《證券法》規定的原則,但可以肯定的是,將體現新的思路。由於《證券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空間還是很大。比如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與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並不矛盾,後者還是前者的有效保證。”北京一位熟悉IPO業務的證券律師對記者表示。

  再融資制度更靈活

  從中小板推出以來,深交所一直在推動小額快速再融資制度。這種制度意在縮短小額再融資的審核流程,提高融資效率。從制度的本意來看,再融資審核權從證監會一定程度下移到交易所符合該制度的內在需要。

  2009年創業板成立以來,再融資制度一直沒有落地。隨著首批上市的創業板企業的高速成長,再融資逐漸也成為現實需要。在此期間,深交所曾推出過創業板定向發行的公司債,但其效果並不理想。

  因此,股權再融資的問題也顯得更迫切。本報此前曾經報道,一個考慮中的方案是,深交所承擔一部分的預審工作,而證監會相關部門則建立快速的審核機制。這是一種向審核權下放的過渡。

  據統計,截至目前,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佔比超過50%,其中,主板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佔比近三分之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民營企業佔比近80%;創業板上市公司民營企業佔比超過95%。

  小企業本身的經營波動性就比較大,很難像主板那樣明確規劃自己的融資節奏。因此一些市場人士和學者一直在呼籲建立靈活的再融資制度。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金公司董事長李劍閣也提出了這項建議:在提高審核效率、降低企業發行成本和鼓勵企業成長的前提下,應靈活調整我國創業板再融資的發行條件和審批方式。譬如對於成長性好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實施傾斜政策予以支持,縮短再融資項目審核時間;對於創業板企業的小額融資,可借鑒發達國家市場小額融資豁免制度,實行更加靈活的政策。

責任編輯:高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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