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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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溫家寶總理在常務會議上研究部署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調整的工作,並審議通過了具有督導法效力的《教育督導條例(草案)》。要求要嚴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撤並程序,凡因生源減少需要撤並的學校,必須嚴格履行論證、公示、報批等程序,廣泛聽取學生家長、學校師生、村民自治組織和鄉鎮政府的意見,保障群眾充分參與並監督決策過程。
2005年以後,大面積的撤點並校風潮,引發出一系列嚴重和深層的問題。大量農村小學生從6歲開始長期住校,校外關懷跟不上;留下的村辦小學或教學點條件差、教師不足,規定課程開不齊,師資隊伍不穩定;上學路程遠帶來的校車問題也成為安全隱患。
以上這些現象,歸根結底都是義務教育未能均衡發展的問題。對此,雖然教育部一直在強調,並通過安徽銅陵、河北邯鄲、遼寧瀋陽、四川成都、山東部分城市等的成功探索經驗加以推廣,但問題的扭轉和改善並不明顯。一旦到入學季,不僅鄉村家長心裏糾結,城市家長也分外緊張。因為公立義務教育的不均衡發展,引發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轉化為民生的問題、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有三個:一是義務教育的推進受到僵化“政績”評價體系的影響,未作扎紮實實的基礎工作,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既要負責所有孩子的上學問題,在經濟、人事、編制等方面又不具備充分的條件,所以一方面將大量的投入傾斜于重點學校,另一方面通過並校減小開支,致使2000年以來遍佈全國每一個角落,當年由政府和民眾共同創建的鄉村學校大量凋敝,農村學生上學難的問題又以新的形式錶現出來。二是推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我們原以為經費的投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在實際中,最本質和關鍵的因素是教師的水平問題,而對這一問題的解決,一直缺少最基本的條件和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政策,哪怕是國務院的政策,如果缺少法律效力、缺少操作性、缺少配套的資金和制度配合、缺少社會充分的監督和參與,哪怕體現了再強的國家意志也很難奏效。
究其根本,在於與有關農村基礎教育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制度並不完善。
因此國家的當務之急不是像救火隊一樣,要求學校所在的地方政府“不能這樣做或那樣做”,而是要在依法治教方面從基礎做起。應儘快修訂《憲法》中有關義務教育的條款,明確各級政府和國民在相關方面的責、權、利;修訂《教育法》,將國家責任體現最充分的義務教育所需的各種必要條件加以明確,並提供明確穩定的法律要求;修訂《義務教育法》,細化在義務教育領域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學生各自的責權利,並對該階段因時、因地制宜的政策調整提供明確的法律原則和決策程序,將學生上學、教師發展、學校辦學的國家標準、地方配套標準加以明確;儘早出臺《學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3年、改革開放34年,尚沒有一部指導學校辦學的明確法律,實在令人費解),一方面是使規範辦學在學校層面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為社會、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提供審視國家投入的依據;修訂《教師法》,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教師的“教育公務員”的責權利,嚴格杜絕名牌學校、發達地區對優質教師的惡性調動與壟斷,使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獎懲分明的教師流動制度得以施行。而後再完善和優化《教育督導條例》,使相關的“督政”、“督學”在義務教育方面發揮更加積極主動、包容社會參與、程序公正合理的務實作用。
當然,從完善立法條文到真正做到依法治教,我們要走的路還會很長,但如果從現在開始就著手探索和積極推進,相信辦好人民滿意的義務教育,應該是為期不遠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