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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佈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資助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12: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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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照顧社會孤殘老人和兒童方面,為政府和家庭分擔了很多負擔。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規範政府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資助,深圳市政府公報昨日發佈了《深圳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資助試行辦法》,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資助進行細化規範。

  該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或運營,為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各類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投資興建並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社會福利機構適用本辦法;社會力量與政府合作舉辦,社會力量出資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福利機構。

  不過,各級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在該辦法資助之內。

  申請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被資助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介紹,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收住深圳戶籍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經評估,入住滿3個月人員實際使用的床位數,按照三種標準給予運營資助:特級、一級護理的,每月每張床位補貼200元;二級護理的,每月每張床位補貼150元。三級或其他一般護理的,每月每張床位補貼100元。

  運營資助所需經費,按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區財政資金各按50%比例負擔。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請運營資助必須滿足十項條件。包括在本市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後執業滿12個月;消防驗收合格;申請資助當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産加工的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有持會計資格證書的財務人員;年度檢查合格;等等。

  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市財政委員會會同市民政局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資助資金,撥付至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局,並由區財政局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撥付至民辦社會福利機構。

  新增床位資助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區財政共同負擔

  該試行辦法所稱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擴建新增床位。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場所為新建的新增床位;改擴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産基礎上改造而成或擴大規模的新增床位。已經執業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通過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新增床位的資助標準執行。不過,新增床位不含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根據規定,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每新增一張床位的資助額度為1.5萬元,每年3000元,最長資助期限為5年。所需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區財政資金各按50%的比例給予資助。各區財政可視財力狀況加大對該項經費的投入。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必須滿足六項條件。包括法人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年度檢查合格;涉及立項、規劃、建設、排污、審計、物價等事項的,應有相應的立項許可、驗收報告、審查意見書、許可證等證明文件;床位面積、設施設備、活動場所等符合國家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以及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等規定;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期限在8年以上。

  新增床位資助金可用於房屋的新建、改擴建及維修、設施設備的購置及其他有益於改善入住對象生活質量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