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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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6日 1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廣東僑網消息,為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財政部最近印發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公益性單位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應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辦法》還對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印製、領購和核發、使用和保管、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
廣東省所制定的《廣東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法規中,強調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但由於沒有統一的捐贈票據,給監管工作的落實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這次實行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統一管理制度,並可由捐贈人憑捐贈票據作為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體現,對廣東省今後進一步規範捐贈以及加強僑捐項目監管工作有著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