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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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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

  為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保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於支付符合領取條件的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 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新農保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條 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全部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新農保工作計劃等因素,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及利息等。根據基金收支、財政收支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對基金的補貼支出。基金預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並對引起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進行詳細説明。

  第十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省(區、市)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後,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基金預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編制,財政部審核後,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經辦機構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經辦機構要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逐級匯總分別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