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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訴公交車多收費案宣判 公交公司賠一元不需道歉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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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坐公交車,究竟該免費、半價、還是全價?殘疾男青年夏楚輝以乘坐公交車被收全價為由,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一元錢,並要求公交公司道歉。昨日,廣州越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交公司須賠一元錢,但駁回“道歉”之訴。

  2008年11月23日上午,揭陽男青年夏楚輝從廣州海珠客運站登上一輛9路公交車。夏手持一個《殘疾人證》,他右腿高位截肢、殘疾等級是二級。“殘疾人持證可以免費或半價乘公交。”夏楚輝提出乘車優惠,但司機不同意,雙方起了爭吵。由於司機態度強硬,夏楚輝投入車費全款2元,並索取了車票。

  次日,夏楚輝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訴,被拒後,一紙訴狀將廣州市第一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夏楚輝在訴狀裏寫,“司機當時停車並動手要推我下車。公交公司接到我投訴後,不但不道歉,反而説我曾‘大罵司機’,與事實嚴重不符。”根據廣東省有關殘疾人的乘車規定,夏楚輝認為作為弱勢群體的殘疾人應該受到社會的扶助,自己最低限度也可以享受車票半價。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向自己口頭賠禮道歉;退回多收的1元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15元(取“315”消費者維權日的意思)。

  對此,公交公司在庭審時辯稱,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盲人與重度殘疾人乘車免費,但對於其他殘疾人,是否免費或是半價至今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且相關法規規定的是“可以”,故夏楚輝理應付全費乘車。至於司機態度粗暴和索要精神賠償,則認為沒有證據支持。

  昨天下午,廣州越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認為,夏楚輝要求法院調取事發時公共汽車上的監控錄像,以證明司機對其有拉扯和動粗的行為。對此被告表示,該車事發時沒有安裝監控錄像,原告也沒有舉證。因此,原告要求口頭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規定,原告這種程度的殘疾人可以減半繳費乘車,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判決廣州市第一巴士有限公司返還車費1元;駁回原告夏楚輝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25元。

  由於夏楚輝身在外地沒有到庭,請求法院郵寄判決。記者電話採訪了夏楚輝,他表示,自己將考慮上訴的問題。

  法學專家認為,法院的判決在廣泛的層面具有典範意義,今後不論戶籍,殘疾人在我省乘坐公交車,都應當享受對應殘疾等級的優惠。公交司機應當熱心幫扶。

  ■對話

  我不是刁民

  南方日報:法院既判決公交公司賠一元錢,又不判他們道歉,你怎麼看?

  夏楚輝:不判道歉是不對的,根據規定,公共視頻應該保存。應該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舉證自己沒有過錯。被告説自己是愛心企業,他們應該言行相符。

  但至少判賠我一元錢,算是對廣大殘疾人維權的一個肯定。

  南方日報:有人質疑説你是刁民,你怎麼看?

  夏楚輝:我理解,因為也有健全人拿著“殘疾證”坐公交車,有人對此很反感。我當時戴著假肢,還有乘客紛紛指責我,説要趕時間。但是,我真的不是刁民。我打官司不是為了討一元錢或多少賠償,我想為殘疾人爭取多一點權益和更多的尊嚴。

  ■鏈結

  夏楚輝維權讓政府糾錯

  2008年11月24日,夏楚輝因本案向廣州市工商局申訴,同時向省政府申請信息公開。

  2008年12月底,將事件升級到向廣東省政府和廣州等21個地級市政府申請公開信息,再到提起15宗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官司歷時18個月。2010年5月31日,夏楚輝收到廣東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14個地級市政府超期回復行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0年6月19日,收到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優惠只限廣州戶籍。

  2010年6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夏楚輝依申請公開行政復議案的情況通報》。

  2010年10月23日,收到省政府作出粵府行復[2010]15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廣州市政府殘疾人公交優惠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