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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法草案雛形初具 讓慈善回歸民間定位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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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中英兩國的慈善立法專家們濟濟一堂,共同研討21世紀的中國如何制定一部既立足中國文化傳統、又具有時代精神的慈善法。

  “這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既體現了中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也表明中國對國外立法經驗的高度重視。”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説。在兩天的會期中,專家們分別圍繞慈善立法的背景、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財産的使用、慈善信託、慈善志願者等幾個專題展開深入討論。

  據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一處處長朱衛國介紹,我國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草案共分9章59條,主要在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志願服務、慈善信託、境外慈善組織在華活動的管理以及扶持與獎勵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草案體現了此前民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的努力,同時也有一定程度的疑慮和困惑在其中。”到底什麼是慈善?慈善法將在哪些方面尋求突破?將如何界定政府在慈善事業中的作用?郜風濤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詳解慈善法立法思路。

  立法著力點:創新制度

  使慈善組織在更加寬鬆、規範的法律環境中成長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相繼制定了一些有關慈善方面的法律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在整體上仍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與正在蓬勃發展的慈善事業新形勢很不相適應。

  郜風濤表示,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須以社會管理創新為突破口,不斷創新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新體制、新制度和新機制。他指出,正在制定中的慈善法至少在三方面尋求突破:

  一是進一步創新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體制,破解在法律層面長期困擾和制約慈善組織登記註冊的制度瓶頸,使得慈善組織,尤其是社會力量發起成立的慈善組織能夠在一種更加寬鬆、更加規範的法律環境中誕生和成長。

  二是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和對慈善財産依法進行管理使用的權利保障機制。目前,儘管所得稅法規定了公益稅收優惠的內容,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慈善組織仍被審批環節多、難度大、成本高等諸多操作層面難題所困。同時,在慈善捐贈的管理和使用上,迫切需要通過慈善立法,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的行政干預慈善法律關係、損害慈善組織和捐贈人權益的問題。

  三是通過慈善捐贈、慈善信託等制度設計,在慈善領域引入競爭和效益機制。

  立法切入點:厘清權界

  運用權力蒐集慈善資源,也必然會破壞慈善生態

  慈善,是民事權利主體基於慈心而自願進行的善舉。政府在慈善事業中到底應該發揮怎樣的作用?這一直是業界乃至公眾熱議的話題。

  “慈善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於慈善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和義務導向。”郜風濤強調,政府可以號召、鼓勵、引導慈善,但是不能將慈善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去推廣。硬性攤派不是慈善,運用權力的手段蒐集慈善資源,也必然會破壞慈善生態。

  “慈善的主體是民,而不是官。”郜風濤認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導慈善行為,而不能作為慈善的主體。慈善立法應當明確慈善的自願和民間的定位,並在此基礎上,真正從制度上厘定政府權力和民眾權利在慈善法律關係中的邊界,包括明確政府管理慈善的權力範圍、行使程序以及擅權、濫權的制約和處罰;明確慈善捐贈人、慈善組織和慈善受益人的權益以及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渠道等。

  立法關鍵點:公開透明

  增強慈善機構公信力,確立募捐行政許可制度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與其他組織相比,慈善組織的最大優勢就是具有更強的公信力。

  “作為公益性質最高的社會組織類型,慈善組織需要對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郜風濤認為,面對政府、公眾、媒體、捐贈者、董事會、受益人甚至志願者,慈善組織均須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督。

  保障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必然要求進一步提升慈善的透明度。郜風濤説,公信對象的多元化,客觀上決定了慈善組織建立公信機制的複雜性。郜風濤介紹,慈善法草案將在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利益衝突規則、財産管理和使用等各個方面設計出相應的制度,以保障公開透明機制能夠有效建立起來。

  據悉,為了增強慈善機構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還重點對慈善募捐活動進行了規範。基本的制度立足點是確立慈善募捐活動行政許可制度。從慈善組織申請募捐的組織條件、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請的機關和許可決定程序以及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的一些基本活動準則等進行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