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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8日 14:21 | 進入愛公益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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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捐贈資産和勞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小康目標,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對於組織調動社會資源,調節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提高公民素質,增強社會責任;營造團結友愛、和諧相處人際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要支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人際環境。為順應社會各界發展慈善事業的要求,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全面發展,開創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局面,制定本綱要。

  一、發展慈善事業的總體要求。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

  我國慈善事業正處於一個關鍵發展時期,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深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發展慈善事業已經具備了重要的經濟、物質、文化和社會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初步形成,慈善組織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日趨活躍,參與慈善捐贈的公民和法人不斷增加,慈善捐贈款物呈逐漸增加趨勢,受益人範圍不斷擴大,慈善事業在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日顯突出,已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社會的慈善意識、慈善規模、慈善組織、捐贈機制、法律制度等方面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增強和完善。

  發展慈善事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法律規範、政策引導、民眾參與、慈善組織實施,形成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合力,全面激活慈善事業的生命力。注重宣傳教育,培養慈善文化,增強社會各界和公民慈善意識,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能力建設,大力推進志願服務活動,完善慈善政策法規,努力推動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主要目標

  1、慈善文化廣泛傳播,公民的慈善理念、企業的社會責任普遍增強,慈善潛能得到激發,普遍認同並參與慈善活動,基本形成慈善事業高尚的社會氛圍。

  2、各類慈善組織在全國大中城市普遍建立,慈善服務網點在社區普遍設置,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公信力普遍提高,自律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初步形成。

  3、慈善福利機構穩固發展,在以國家舉辦的福利機構為示範、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機構為骨幹、社區福利服務網點為依託的福利服務體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4、志願服務理論不斷普及,志願服務政策和制度基本建立,志願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志願服務體系基本形成。

  5、慈善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基本建立適應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依法推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工作原則

  1、堅持扶貧濟困的原則。發展慈善事業要重點解決群眾基本生活困難,幫助困難群眾排憂解難,提高困難群眾的生活水平。

  2、堅持自願無償的原則。慈善捐贈應當自願無償,不得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由捐贈人自主實施捐贈行為。

  3、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慈善捐贈程序、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捐贈款物要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4、堅持政府推動的原則。制定慈善政策法規,制定慈善優惠政策,依法監督管理、規範募捐行為,規範使用捐贈款物,維護慈善組織和捐贈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5、堅持民間實施的原則。充分發揮慈善組織的主體作用,引導群眾的慈善,營造社會慈善氛圍,調動各類慈善資源、廣泛開展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二、發展慈善事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一)推動慈善文化建設,強化民眾慈善意識

  慈善文化建設要納入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部署和規劃,大力宣傳扶貧濟困、誠信友愛、互幫互助、奉獻社會的良好風尚,推動慈善文化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活動,開展貼近群眾和喜聞樂見的各種專題宣傳活動,宣傳為慈善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民間組織,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普及慈善教育,傳播慈善文化,弘揚慈善精神,增強公眾慈善意識,擴大慈善事業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參與慈善活動,回報社會的自覺性。

  (二)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能力建設

  按照國家鼓勵、社會參與、民間自願的方針,大力培育城鄉各類慈善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促進慈善類民間組織的發展。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給予慈善組織在辦公場地、起動資金、項目開展等方面的必要支持。重點加強基層慈善組織建設,促進多種類型、分工協作、紮根基層的慈善組織體系的建立。

  推動慈善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運行機制,建立規範、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捐贈款物使用的追蹤、反饋機制和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推動慈善組織制定行業規則和行業標準,加強行業監督,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推動第三方評估機制建設,制定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適時開展評估工作,及時發佈評估結果。推動社會監督的制度建設,加強對慈善組織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逐步形成自律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慈善組織公信力。

  (三)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廣泛深入開展志願活動

  廣泛普及志願服務理念,大力發展志願服務組織,促進志願服務的快速有序發展;逐步完善促進志願服務活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發佈社區志願服務的指導意見,推廣和普及志願者(義工)登記制度、培訓制度、時間積累制度,績效評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導更多的人參與志願服務;推動志願服務領域的延伸和拓展,創新志願服務的方式、豐富志願服務的內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外來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為重點服務對象,以社會救助、慈善公益、優撫助殘、敬老扶幼、治安巡邏、環境保護、社區矯正和法律援助等作為重點服務領域,促進志願服務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四)支持社會辦慈善福利機構,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全面落實國家有關支持社會興辦慈善福利機構的相關政策,鼓勵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進一步加強社會興辦慈善福利機構的政策研究與制定,為社會興辦慈善福利機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提供規範、高效和優質的服務;進一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採取“民辦公助”、“公辦民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工,充分發揮社會興辦的慈善福利機構在服務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方面的作用。

  (五)完善慈善稅收減免政策,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的積極性

  加強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普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使捐贈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知道如何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手續,知道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推動制定便利捐贈人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為捐贈人辦理減免手續提供規範、便捷的服務;全面落實法律法規關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為公益事業捐贈財産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推動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六)組織各類慈善捐贈活動,開發多種慈善救助項目

  推動慈善捐贈活動的多樣化。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慈善活動,著力打造有競爭力的品牌項目,不斷拓展服務領域,重點推動災民救助、孤兒救助、扶殘救助、安老救助、醫學救助等項目的開發和實施,並逐步向文化藝術項目、環境保護項目等方面發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參與慈善活動。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制度和對口支援制度,組織好救災捐贈活動,協調好省際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好“慈善超市”、“捐助站(點)”的改革和發展,建立完善“慈善超市”管理的長效機制。

  (七)發展中國福利彩票事業,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機制

  堅持發行中國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廣泛宣傳中國福利彩票的意義和作用,擴大中國福利彩票的影響力,完善運營機制、調整分配關係、創新發行方式,加強銷售網點建設、組織建設、技術系統建設、誠信體系建設、管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發行,提高銷量,建立健全中國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發展的機制,加大投入力度,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八)加強慈善工作隊伍建設,促進從業人員的職業化

  大力推動慈善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培訓教材的編寫工作,設置有針對性的培訓課程,採取靈活多樣、行之有效的方式,培訓現有的慈善工作者,不斷豐富他們的慈善工作知識,提高他們的慈善工作技能;大力推動有條件的大專院校設立相關專業,培養慈善工作專門人才,為社會輸送具有專業知識的慈善工作者。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專職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保障等制度,切實保障專職慈善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建立具有專業知識的穩定的慈善工作隊伍創造條件,儘快形成基本能夠適應慈善事業發展需要的工作隊伍。

  (九)完善表彰獎勵制度,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

  推動表彰獎勵機制建設,完善表彰的形式和內容,規範評比表彰的程序,民政部設立“中華慈善獎”,定期評比表彰在賑災、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助醫以及支持文化藝術、環境保護等公益慈善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機構及項目。根據需要設立“中華慈善獎特別獎”,表彰為對公益慈善事業做出特殊貢獻並在社會上具有深刻影響的個人。地方各級要建立健全表彰獎勵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的表彰活動,形成表彰制度;縣(市)表彰活動可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鼓勵民間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表彰活動。建立政府表彰和社會表彰相結合的獎勵機制。

  (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慈善事業

  推進有關發展慈善事業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範慈善事業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産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等行為。推動地方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法規規章,努力形成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多層次的法律框架體系。同時,要完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依法辦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登記的手續,提高辦理登記的效率,為發展慈善事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十一)加強慈善工作合作,促進慈善經驗交流

  推動與國外慈善組織、港澳臺地區慈善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廣泛開展慈善文化、慈善工作經驗等方面的國際間、地區間的交流,大力宣傳我國慈善文化、慈善事業的成果,慈善事業發展目標,學習和借鑒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展慈善事業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的方式、慈善組織自律的措施、組織實施慈善活動和項目的經驗;鼓勵內地慈善組織、慈善機構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開展慈善項目的合作,籌集慈善資金,服務慈善對象;推動內地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之間慈善項目的合作,通過交流與合作,提高慈善活動能力,促進慈善事業的共同發展。

  三、加強對慈善事業的組織指導

  (一)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大對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推動建立民政&&,教育、文化、財政、稅務、海關、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和組織的慈善事業發展的協調機制。要建立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調機制和慈善組織相互間的協作機制,形成政府協調機制與行業協作機制互補,政府行政功能與行業自治功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組織管理格局。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體制,明確工作職能,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細化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程序,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要加快職能轉變,凡是慈善組織可以承擔的事務,逐步移交給慈善組織,充分發揮慈善組織的作用。

  (三)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落實各級政府關於發展慈善事業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強對慈善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的登記和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及時收集、分析和公示慈善捐贈的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動備案制度,建立慈善組織的誠信評估體系,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行政服務平臺。

  (四)各級民政部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及時總結、交流、推廣發展慈善事業的經驗,為慈善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要加強政策和理論研究,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積極探索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律、途徑、模式,創新慈善工作理論,全面提高慈善事業的整體水平。

  (五)慈善組織要積極響應《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發揮主體作用,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度,不斷創新慈善組織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規範募捐,提高募捐能力,增強捐贈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豐富慈善活動的內容和形式,深入基層,貼進群眾,扶貧濟困,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