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銀行代理的黃金、保險、基金等産品沒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業合同
今年銀行理財産品銷售情況降溫,與客戶的糾紛也增多,其中不少都是由於商業合同缺失造成的。記者調查發現,不少銀行代銷的各種理財産品,都沒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業合同,投資者的權益因為合同的缺失而沒法得到保護。
記者調查發現,銀行代銷的各種理財産品,如黃金、外匯、保險、基金等,往往都沒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業合同,也就是説投資者向銀行支付了購買資金後,其權益卻因為合同的缺失而沒法得到立即的保護,客戶與銀行間可能存在的糾紛好似一枚枚隨時可引爆的地雷。
理財産品不説明要手續費
丘醫生一個月前購買了某商業銀行推銷的一款理財産品,當時銀行理財經理並未告訴她這款理財産品在三年內提前贖回要收手續費的。丘醫生急需現金將這款理財産品贖回時,發現被收取了3%的手續費。在後來與銀行的交涉中,3%的手續費被降至2%。丘醫生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對客戶收取手續費並沒有明確的依據,連收多少都可以隨時更改。”
由於提供不出任何在客戶交款前已講明提前贖回要交納手續費的證明,該家銀行最後全額賠償了丘醫生所交納的所有手續費共8000多元,並賠償丘醫生500元誤工費。
保險合同遲來10天
何小姐2007年9月14日向某商業銀行交錢購買一份30萬元的保險,但直到2007年9月24日才收到這份保險合同。而且,合同內容與其交錢前銀行理財經理所承諾的有出入。此後在“退保”的過程中,何小姐與銀行總是談不攏。何小姐聘請了律師準備狀告該家銀行。
何小姐告訴本報記者:“第一,銀行至少白賺了我10天30萬元的利息收入。第二,銀行的理財經理向我承諾的保險內容與保險合同上所寫明的不同,責任在銀行一方,但是退保損失由我來承擔,這是什麼道理?”
買黃金“合同在網上”
記者調查發現,客戶在銀行開戶進行實物黃金交易後,銀行照樣不能夠向客戶提供書面的交易合同。“合同在網上公佈”,一位銀行的理財經理告訴記者。“因為沒有看到白紙黑字的合同,所以我們常常吃虧,如果我不懂操作電腦,找不到合同怎麼辦呢?”投資者梁伯表示。
專家看法
銀行有告知産品特性的義務
實際上,代銷理財産品時銀行收錢不給合同或遲給合同,幾乎是全行業的共同行為。一家銀行的個人理財客戶經理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銀監會規定的。基金公司才能出具基金合同,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合同,混業經營是銀監會所不允許的。”
廣東省銀監局日前確認收到記者所反映的相關情況説明書,並稱已著手進行調查。
記者從銀監局了解到,今年銀行理財産品賣不出去的情況增多,與客戶的糾紛也增加,目前銀行的理財産品正是銀監會監控的重點。
廣州市政協委員文陽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任何商業行為都是先簽合同,責任義務明確後,給了錢再給貨,銀行的這種做法不合理。
而一位法律界人士則告訴記者,銀行的這種行為還説不上是違法,但銀行有義務告知客戶所購買産品的特性。如果口頭告知容易出現糾紛的,則應書面告知。
記者觀察
根源或是利益驅動
記者了解到,基金銷售中,推銷員所收取的利潤回扣是不同的,差別可高達10倍。同一款基金,在銀行裏購買被收取的贖回手續費可能是3%,但在證券公司裏購買手續費卻可以降到四折以下。這些情況絕不是一紙公開的基金招募説明書所能包括的。而出於競爭的考慮,各家代理商也不太情願以書面形式將基金贖回手續費固定下來並公開。同樣,每銷售出一份保險後,理財經理也能收到一筆可觀的獎勵。
為儘快能銷售出手裏代銷的理財産品,仗著市民對銀行的普遍信任,銀行理財經理們很可能對客戶只強調回報,未説明風險,這為今後的糾紛埋下伏筆。
專家提醒,投資者應該向代銷點索取書面合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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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