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視點版以《公積金管理機構為何“家賊”頻出》為題,報道了寧夏查辦的10起住房公積金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挪用公款犯罪上,而且都是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濫用審批權力,最終導致公積金大量流失。
報道引起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關注,門戶網站和電視媒體均進行了轉載轉播,不少讀者也發表了他們的看法,現摘登如下。
●內外監督均應加強
住房公積金本是幹部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屬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管理上的公益性是其基體特徵。而時下公積金竟成為管理人員覬覦的“肥肉”,千方百計地套取和挪用,其中的管理漏洞值得深思。
按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只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的金融業務委託銀行辦理。可事實上,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功能上已經趨近於金融機構的特徵,集匯交和發放于一身,而銀行則演變成了單純的“出納”機構:只要有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批文,銀行就可照單發放。這種功能上的變化,為誘發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法規上的不完善也造成了住房公積金就如同某些管理人員手中的“私家存款”。
顯然,住房公積金一旦出現風險,造成損失,不僅損害群眾利益,而且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而,防止“家賊”吞食資金,已是加強公積金管理的重中之重。這主要應從內外兩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強外部監督。應完善紀檢、檢察、審計和財政監督機制,實行常規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通過對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的監督,確保公積金安全運行。
其次應強化內部監督。實行政務公開,對發放的每一筆資金,應予張榜公佈,增強發放透明度。同時,還應嚴格責任追究,誰簽字誰負責、誰發放誰負責,形成相互監督、相互擔責、風險與共的監督約束機制,使管理人員不敢輕意滋生非分之念。(陸志堅)
●要將審計監督制度化
要有效防止住房公積金領域犯罪案件再度發生,確保資金不被挪用、截留,維護繳存人的合法利益,就要加強對公積金管理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將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和金融監督制度化。
公積金貸款事關國計民生,由審計部門對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經常性的審計勢在必行。寧夏查處的該類案件,近一半是審計部門發現移交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資金數額巨大,且每年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非常多,由審計部門對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經常性的審計十分必要。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考核資金負債、成本效益等指標,做出審計結論,全面檢查資金歸集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對審計出來涉嫌犯罪的,及時交由檢察機關查處追究刑事責任。地方財政部門則通過定期檢查資金運營賬務,監督評價資金經營狀況。金融主管部門主要檢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
此外,還要提高職工個人明細賬的透明度,賦予職工知情權、使用權、監督權、所有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防止資金流失和信貸風險。同時,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完善操作細則,增加操作程序中監督制約規定,建立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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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