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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創業板上市規則 各方人士暢談“辯證法”

 

CCTV.com  2009年05月12日 07: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深交所11日召開針對企業及仲介機構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座談會。與會人士認為,上市規則的內容符合創業板實際情況。他們還對限售股份鎖定、信息披露、募集資金投向等熱點問題提出建議。

  信息披露:平衡約束與效率

  在創業板建設過程中,如何在兼顧信息的充分性、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提升信息的有效性、注重市場效率之間,取得某種平衡,成為與會人士關注重點。

  信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蕊認為,創業板在信息披露方面大篇幅、多角度、多方式的規定,既提高要求,加強力度,也考慮到創業板企業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彈性規定,比較到位。

  深圳創新投研究中心總經理李夏也認為創業板信息披露增加了彈性,對於以研發為主的高新技術企業非常有幫助。

  但在一些中小板公司出任董事的深圳同創偉業董事長鄭偉鶴發現,針對信息披露要求,中小板公司董事會召開很頻繁。中小企業籌資除了籌資成本,還有運作效率,如何將監管和市場效率、籌資成本幾方面結合好,需要多加考慮。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晉龍也認為,怎樣在有效性與信息成本間做出取捨,創業板需要深入研究。

  深圳雷杜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巨平表示,公司在經營中特別關注信息保密性問題,無論技術還是商業信息,如果提前披露,對中小企業的影響遠超過對大公司的影響。創業板在這方面應有很好的平衡。

  限售期限:保證積極性穩定性

  限售股份鎖定期的規定對於創投機構影響較大,從座談會討論情況看,創投機構對這一規定有不同解讀。

  深圳創新投研究中心總經理李夏表示,雖然目前的制度設計與國外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創投基金將根據其運作週期和制度要求,安排投資步驟,爭取上市一年後就可轉讓,讓退出渠道更順暢。

  達晨創投投資總監梁國智強調,創投機構培育一家企業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在股份鎖定一年的情況下,退出時若有1個月不能超過1%的限制,整個退出時間有可能會超過7年,將減弱創業板對國家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

  信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蕊認為,加強限售股鎖定的對象應該是實際控制人、創始股東、真正運營這家企業的高管等,宜考慮考慮增強投資人持股流動性,增強投資人投資積極性。

  信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炯認為,實際控制人與管理層股份鎖定之間的平衡值得考慮。中科宏易董事長王平指出,創業板公司更多是技術持有人,其變動對公司價值會有較大影響,應在技術持有人的穩定性方面有所強調。

  募資投向:把握剛性與彈性

  與會人士尤其是企業界代表紛紛呼籲,在募投資金管理上可以增強彈性。

  深圳市脈山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汪書福認為,現在的制度要求企業有固定資産,募資投向非常明確,但中小企業在人才、收購、並購整合方面的募資要求也很大。深圳佳創視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坤江也認為,技術變化太快導致募資投向變數很大。他們強調,募資投向設定過嚴,對公司發展不利,應當在嚴格監管的情況下,能夠靈活掌握運用,給予一定彈性。

  來自創投界的王平強調,擬上創業板企業共同的特點是負債率比較低,技術變化比較大,創業板公司募投資金管理應增加彈性和可操作性。

  郭晉龍也認為,主板、中小板都特別強調募集資金投向專項管理,但創業板的很多募集資金投向,包括人才隊伍建設、品牌建設等,有很多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要發揮募集資金有效性,就應在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上有所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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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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