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買下的房子,許先生為了它二度上法院,要的就是一個關於“高度”的説法。
2004年,許先生在余杭看中了一套房子:一、二層一戶,三、四層是另一戶。許先生要的是上面兩層。四樓是個有斜坡的閣樓。許先生對這套房子挺滿意,和房地産商簽了購房合同。合同上寫:許先生購買該套商品房,樓層高為建築層數地上3.5層。
但許先生領到房産證後,覺得自己上當了。他起訴:合同約定2.2米-2.8米部分按建築面積出售,可據我目測並聘請專業人員測量,房屋第四層內至少有12平方米的面積沒達2.8米。“這部分的錢我白白花出去了,要還我的。”
許先生告房産商違約,閣樓部分的10多萬房款他想要回來。房産公司説購房合同裏的3.5層,不存在第四層,層高2.8米是針對標準層而言的,對非標準層的閣樓只要符合國家規定達到2.2米就可,達到2.2米就能算入建築面積。“所以,我們沒冤枉你的房款。”
杭州市規劃局建設管理處胡處長告訴記者,層高只要不影響居住,就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杭州市暫時還沒有“不得低於 米”的強制規定,所以具體數字由一紙購房合同説的算。於是,許先生買賣合同上寫的“地上3.5層”,要怎麼理解呢?
余杭法院給出了答案:閣樓層層高雖然不足2.8米,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許先生明知閣樓層不是標準層,有斜坡,層高不可能全是2.8米。另外,許先生也明知層高在2.2米以上的,就算入建築面積。看來許先生理解有偏頗了。
一審沒有支持許先生的訴求,許先生又把訴求遞到杭州市中院。近日,中院維持原判。昨天,關於這個閣樓“高度”,一審余杭法院的雷法官看了案子有感而發。她在2004年也買的頂層,送了閣樓,雖然比樓下的貴500元/平方米,也覺得值了。“現在的閣樓都要買了,但均價會便宜點,糾紛也就來了。合同裏的約定雙方理解不一樣,就像許先生。”所以購房合同裏的意思,買房人可要“敲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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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