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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報酬應與基金業績挂鉤

 

CCTV.com  2009年11月12日 09:1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于10月13日發佈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以解決日益顯現的開放式基金費用收取、費率結構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問題。既然徵求意見,筆者就從一個基金投資人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相比,《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了“前端收費方式”和“後端收費方式”的概念,新增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有關規定,我認為此舉意在“揚長”,鼓勵後端收費模式,切實降低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倡導長期投資理念;出於過度交易行為通常會攤薄長期投資人的既有收益,干擾基金經理正常管理其投資組合的考慮,《管理規定》第八條行政許可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一週、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不低於贖回金額1.5%或0.75%的“投機費”懲罰性措施,此舉旨在“避短”,抑制投機爆炒交易行為,杜絕規模優勢資金瘋狂套利;《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對於基金銷售過程中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的一次性獎勵也進行了限制,則重在“明序”,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的規範尾隨佣金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以往一次性獎勵模式所帶來的銷售人員誘使投資者頻繁申贖基金的可能。

  但是,正如《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起草説明)》中説的那樣,《管理規定》是在“多次徵求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基金銷售機構的意見,並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議”的基礎上出爐的,也就是説這個“徵求意見稿”還沒有體現廣大個體投資者的“民意”。縱覽整個《管理規定》,無論是基金銷售機構還是基金管理人,其“旱澇保收”的現狀並沒有改變,距離“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也還有一些路要走。因此,建議把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同基金的業績挂起鉤來,增加“由於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的過錯行為導致基金應該避免虧損而實際未曾避免的,或者應該輕微虧損而實際重大虧損的,不收或少收基金銷售費、管理費”等相關條款。而《管理規定》第六條關於申(認)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認)購金額的5%”的提法,一定程度上為基金管理人今後的漲價行為預留了空間。基金公司現行的做法是收取不超過申(認)購金額的1.5%(1.2%)的申(認)購費,但也有個別的基金公司別出心裁敢於第一個吃螃蟹,最高申(認)購費率就高達2.5%(2.0%)。所以,現階段“不得超過申(認)購金額的2%”似乎更為合理些。此外,《管理規定》第六條的宗旨是引導長期投資行為,但“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的規定,無疑給部分基金公司留下了空子。如打著“為維護長期持有人的利益”的幌子,有些基金會長期停止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定投業務,甚至全面停止旗下基金後端收費,就會與《管理規定》長期投資的本意大相徑庭。所以,建議修改為“認購費和申購費既要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要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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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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