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保監會和公安部等五部委近日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規範,該辦法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下稱“救助基金”)是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辦法》規定,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
資金新增兩項來源
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確立了交強險和救助基金雙軌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救助機制。
2006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開始實施,雖然其中也有不少關於救助基金的內容,但是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另一個支柱的救助基金一直沒能成立。
此次五部委頒布的《辦法》明確,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按交強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提取比例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此外,救助基金的其他資金來源還包括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以及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
和此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五個來源相比,此次《辦法》增加了財政補助和社會捐款兩項資金來源。
可持續性受關注
《辦法》對基金的運用規則進行了明確,當發生下述情形時,救助基金墊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和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一位保險業人士對CBN表示,應當關注救助基金運行的可持續性,此次辦法規定,機動車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而現在公共信息已非常發達,即便發生了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現象,往往很快能夠查詢到肇事車輛,在此情況下一旦能夠確定車輛的承保信息,對受害人實行人道主義救助的責任就應該由交強險承擔,而如果由救助基金來承擔將降低救助基金的效率。
“所以應該區分能否查明肇事車輛信息情況作出相對應的規定。”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法律界的人士認為,還應該對救助基金每次墊付的資金額度作出限制。
上述人士認為,還應該對搶救、搶救費用、手段、內容、時間、用藥標準與普通的醫療行為作出明確區分和界定,否則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産生鉅額“搶救費用”由基金會埋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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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