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遊客李某在北京一酒店墜樓身亡,事發後,保險公司以李某並非死於“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一中院以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作解釋,支持了李某親屬的訴求,終審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親屬25萬。
2008年4月28日,李某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書,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天津7日遊。旅行社為李某購買了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2008年5月20日,李某夫妻跟隨旅行團到京,被安排入住豐台區一商務酒店4層。當日淩晨5點左右,李某家人發現李某從酒店四樓跌落死亡。警方出具關於李某死亡的調查結論,該人係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不屬於刑事案件。
保險公司認為,李某親屬未能提供證明李某死於意外事件的直接證據,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一中院認為,《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現雙方當事人對意外傷害含義的理解産生分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並且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李某的死亡係其自身故意或過失所致,故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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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