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按照該《實施意見》,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實施意見》提出,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為了保障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實施意見》特別強調,應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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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