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規範跨境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推進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實施
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姜銳、姚均芳)10日記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為完善跨境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推進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實施,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範開放,引導資金有序、雙向流動,外匯局發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規定》和《通知》對現行合格機構投資者外匯管理制度和規定進行了修訂和規範,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
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投資額度申請程序和申請材料,便利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的管理程序。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境內市場開展中長期證券投資,將單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上限由8億美元調整至10億美元,並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
為確保獲得投資額度的機構與額度實際使用人一致,《規定》和《通知》中明確:合格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
此外,為防範跨境證券投資風險,促進資本市場有序規範開放,外匯管理部門還加強了相關統計監測和事後監督要求,強化了合格機構投資者及其託管人報備職責等。
同時,為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的透明度,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公佈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審批情況表,今後還將按季度公佈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審批情況。
相關鏈結:
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