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去年下半年以來,許多內地投資者購買了外資銀行理財産品虧損嚴重,並因此與外資銀行發生糾紛。多位專家在昨日召開的“境外理財産品發售規制及投資者利益保護”研討會上建議,監管部門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境外理財産品的監管。
據了解,自去年下半年以來,許多購買了外資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者虧損嚴重,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星展銀行、花旗銀行等外資銀行都因理財産品而與投資者發生糾紛。有媒體披露,內地富商郝女士在未被提示風險,且未簽書面合同僅是電話推銷的情況下,購買了星展銀行推薦的“打折股票(事實上即Accumulator)”,一年之內從身家8000多萬港元到倒欠銀行9000多萬港元,損失1.75億港元。
據北京楊兆全投資律師團律師楊兆全測算,在內地,像郝女士這樣的受害投資人數量高達1500人到2000人。“據我目前所知道的10來名投資人損失粗略統計就有約5億元。”楊兆全昨日在會上説。他同時表示,儘管很多內地投資者都已經向香港證監會、金管局投訴,且香港金管局已受理了投訴並表示會進行調查,但是歷時一年多,沒有任何進展,目前的狀態基本意味著香港有關部門不會深入查處此類案件。
由於境外理財産品在國內還屬於新現象,未被納入相關的監管之中,投資者權益保護存在諸多的難題。為此,專家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境外理財産品的監管,保護投資者財産不受損失。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峰表示,到底外資銀行有沒有存在欺詐投資者,尚需更多的證據。理性看待上述糾紛,實際上投資者和銀行都有責任,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監管出了問題”。“也就是説,大陸和香港監管部門都出了問題,都沒有對外資銀行在境內推銷理財産品進行監管,兩地監管機制出了問題。”郭峰建議,兩地應打通監管,加快相關立法研究,從制度上杜絕上述糾紛的發生。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明確提出,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香港銀行違法向境內投資者銷售有毒理財投資産品行為的監管,應當明確宣佈向境內投資者銷售有毒理財投資産品的行為都是違反中國大陸法律的,相關香港銀行應當對投資者作出賠償。對於香港銀行違法在大陸銷售有毒理財投資産品的行為也應當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
銀監會法律部法規處副處長張勁松也坦陳,在銀行理財産品的買賣上,監管部門確實有加強監管的必要。對於銀行理財産品的糾紛,銀監會也發了一些文件,如7月8日銀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與要解決當前糾紛和民眾期望尚有一段距離。他表示,外資銀行在推銷理財産品時確實有欺詐嫌疑,但老百姓也不能過分相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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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