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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文規範信用卡業務 激活前不得收費

 

CCTV.com  2009年07月16日 20: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16日電(記者白潔純、劉詩平)記者16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發文,對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進一步規範。其中明確規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同時銀行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

    銀監會印發的這份題為《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重點從信用卡的發卡營銷管理、收單業務與特約商戶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訴處理等四個方面提出了規範要求。

    在發卡營銷管理方面,《通知》明確銀行應實行科學、合理、均衡的信用卡營銷激勵機制,禁止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同時,要求銀行建立發卡行為規範機制,對信用卡申請人履行必要的收費和風險告知義務,禁止強制或誘導客戶登出他行信用卡。

    在收單業務與特約商戶管理方面,銀行應落實特約商戶管理,強化信用卡欺詐、套現等風險的防範責任。針對涉嫌信用卡違規行為,鼓勵銀行實行負面名單制度,並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推行信息共享。

    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銀行應建立針對催收外包機構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選用標準。選用催收外包機構須經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批准。

    在投訴處理方面,銀行應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於獨立運行、獨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強調理順信用卡中心與銀行其他部門的內部機制,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維護投訴客戶的正當權益。

    《通知》還對信用卡收費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未經持卡人授權,在信用卡激活前,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對於信用卡發卡的適用對象,銀監會明確,信用卡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銀行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而對於不符合條件但確有必要發卡的特殊情況,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

    銀監會要求,銀行應于8月31日前按照《通知》整改落實到位。

    截至去年底,我國商業銀行已發行信用卡1.2億張。去年全年交易金額達到3.5萬億元,其中消費金額1.1萬億元。信用卡總消費金額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的佔比從2006年的4.8%上升至2008年的14.8%,在GDP中的佔比從2006年的1.7%上升至2008年的4.8%,對促進消費、拉動內需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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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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