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一對一”專戶理財業務試點了一年多後,“一對多”專戶理財也順利開閘,12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投資者參與單個資産管理計劃的最低金額為100萬元,同時,單個資産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且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産合計不得低於5000萬元。
根據規定,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産管理業務,各資産委託人、資産管理人、資産託管人應當共同訂立書面的資産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資産管理合同應當對資産委託人參與和退出資産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資産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産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資産委託人、資産管理人及資産託管人應當遵守資産管理合同,資産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規定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銷售資産管理計劃,或者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資産管理計劃。但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銷售資産管理計劃,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方式,或者採用虛假宣傳、預測收益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銷售資産管理計劃。
在資産計劃的投資組合方面,規定也有明確的要求,資産管理人應當採取資産組合方式運用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財産進行證券投資,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産凈值的10%;同一資産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産(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産管理業務)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但有一例外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産管理計劃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但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資産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産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或者資産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産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按照規定,在資産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産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産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産委託人承擔。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多元化的資産管理業務過程中,如何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産是監管層和參與各方關注的重點,對此,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
除此之外,記者了解到,嚴格的後續監管也是防止利益輸送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對於發現的利益輸送行為,監管機構也將嚴格執法,堅決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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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