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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簽名"隱患"不容小覷

 

CCTV.com  2008年08月23日 09: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2007年3月,劉女士為遠在國外工作的愛人張先生買了一份定期壽險。由於這類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條件,因此需要徵得被保險人的許可(書面簽名)。但是,劉女士簽保單之前,因她的愛人不在國內,無法在保單上簽名,便替丈夫簽了字。

  今年6月,劉女士的愛人張先生不幸病逝。傷痛之餘,她想到曾為愛人購買過壽險,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對比簽名的筆跡後卻發現: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劉女士代為簽字的,而張先生沒有在保單上親自簽名,因此做出拒賠決定,這令劉女士萬分震驚。

  劉女士認為保險簽字也可代理,卻讓自己蒙受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失。其實,法律本就無情,再説有關保險的法律法規中也做了有關規定。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實務中,“簽名”就是保險人在承諾具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投保時,確認被保險人同意的主要標準。同時,中國保監會發佈的《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簽名行為的代理,但是,必須對這一代理進行嚴格的限制──被保險人對代理簽名的明確授權。這裡的明確授權,從法律證據的角度上來説,就是被保險人要出具書面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簽名。

  因此,為免除不必要的麻煩,人們在投保時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求誰簽名的必須誰親自簽名。如果保險合同一旦簽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投保人的簽名一定不要請人代簽,當然也不能讓保險業務員幫忙填寫,否則,在生病、出事後保險公司就會以合同無效為由而拒絕賠償,從而使投保人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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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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