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第一章 總綱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
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