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外資並購 將成為證券市場的持續熱點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4日 08:55)

  上海證券報消息: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不能向外商轉讓的歷史終於結束。《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出臺,將使外資並購成為證券市場的持續熱點。

   《通知》出臺的目的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下達《通知》的目的是,"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在《通知》下達前,通過證券市場調整經濟結構,只能局限于"國轉民"等途徑。總體看,民營企業實力有限。而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比重卻非常高。引進外商後,這種瓶頸現象有望改變。同時,引進外商後,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將更為多元化。這對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也有推動作用。

  外資並購的標尺

  《通知》提出的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法人股的原則,值得我們重視。《通知》要求,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法人股應遵循的原則是:(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保持社會穩定;(二)符合國有經濟佈局戰略性調整和國家産業政策的要求,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和公平競爭;(三)"公開、公正、公平",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四)吸引中長期投資,防止短期炒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也可以視作有關部門能否核準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法人股的重要標尺。

  五大焦點

  一、外商將憑藉實力、信譽和能力,按規定受讓上市公司股權。《通知》規定,"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從《通知》的規定看,那些實力有限、信譽欠佳、能力不大的外商,如欲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是會存在障礙的。《通知》關注外商的實力、信譽和能力,實際上也維護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轉讓價格的確定方式更為市場化。《通知》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以往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轉讓,在保證國有資産不流失的前提下,主要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産生價格。價格的合理性未必能夠充分體現。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將使價格形成的機制更為市場化。這是國有股、法人股定價原則的有益嘗試。

  三、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的最短期限界定為一年。這説明《通知》鼓勵外商進行中長期投資。這一方面為了上市公司的穩健發展,另一方面也進一步保護了其它投資者的利益。《通知》規定,"外商在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十二個月後,可再轉讓其所購股份。"外商轉讓所持股份,受讓方無身份限制。它可以是新的外商,也有可能是境內投資者。但外商持有的股份,在現有的制度下,屬於非流通股,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因此,對二級市場股票供求不會發生影響。

  四、外商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上市公司並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這實際上是讓外商享受國民待遇。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産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享受相應的待遇。外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後,有新的優勢。因此,享受國民待遇更為合適。此外,由於外商可以在一年後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為保持稅率的相對穩定,上市公司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也是合適的。

  五、部分行業有限制。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將使部分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限制或不能向外商轉讓。如,製造業限制外商投資的有:食品加工業的黃酒、名優白酒生産,紡織業的毛紡、棉紡,普通機械製造業的集裝箱生産等。又如,醫藥製造業中列入國家保護資源的中藥材加工、傳統中藥飲片炮製技術及中成藥秘方産品的生産,禁止外商投資的有電網的建設、經營,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等。因此,《通知》的出臺,並不標誌著外商可以成為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

  相關法規沿革

  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辦發199548號)文:"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制定頒布的《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雖然明確了外商可以參與購並國有企業,但並沒有具體、可操作性的措施。

  2001年11月5日,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容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做了原則性規定。

  2001年11月22日,外經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併或者分立做了原則性規定。

  2002年2月21日頒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346號令)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頒布的新目錄),後者為前者的配套政策,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與過去相比,《目錄》在內容上有了以下四點變化:一是增加鼓勵類目錄;二是進一步開放銀行、保險、商業等服務貿易領域。三是將一般工業行業劃入允許類。四是放寬外商投資西部地區的股份比例和行業限制。

  2002年6月3日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規則》。

  2002年10月8日頒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8日頒布《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國泰君安證券公司許立軍提供)(西南證券研發中心 週到)

責編:楊潔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
相關新聞

  • 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可向外商轉讓 (2002/11/04/ 08:45)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11/04/ 08:47)